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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准则下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作者:陈 筱

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09年第08期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2001年实施的租赁准则进行了修订,并规定了新准则下承租人对融资租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对承租人的纳税事宜进行了明确,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正确认识该差异,对承租人合理安排涉税事项和正确进行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简要分析了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以及这种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关键词: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导言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性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是通过租赁合同的约定,而不是通过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实现的。因此,在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可能转移给承租人,也可能不转移。由于现行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其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的规定有所不同,因而按照所得税会计的相关规定,上述差异会形成纳税调整事项,影响各期所得税费用。基于此,本文简要分析了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以及这种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一、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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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定2009年1月1日,A公司与B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该设备原值为600 000元,公允价值为58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租赁期为8年,合同约定折现率为8%(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资产残值率为5%,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 000元,租赁期满后设备所有权转移给A公司。优惠购买价为30 000元。A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共计60 000元。该设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009年1月1日,A公司对该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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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优惠购买价款=100000×8+30 000=830 000 (2)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00 000×(P/A,8%,8)+30000×(P/S,8%,8)=590 869 (3)由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590 869元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580 000元,所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580 000+60 000=640 000(元)。 借:固定资产一融资租入固定资产640 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250 000

贷:长期应付款一应付融资租赁款830 000 银行存款 60 000

由此可见,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由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租赁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构成。

(二)租赁期开始目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可见,税法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也不考虑未确认融资费用,而是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差异。

承前例,2009年1月1日,按税法规定,A公司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10(3 000x8+60 000+30 00)3=890 000(元),不需要再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