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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8 22:16: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9.12.31 【实施日期】2010.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

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环保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相关医疗机构,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医疗机构使用后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集中回收处置,是一项关系到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环境保护以及节能减排的重要工程。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精神和市政府对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管理的请示》的批示意见,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的各种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以下简称“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集中回收处置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 2

一、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是使用后的一次性

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集中回收处置单位

市城投公司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实施集中回收处置。市城投公司要与本市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回收处置协议。其他医疗机构产生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累积达到定量的,电话联系市城投公司集中回收处置。本项工作自2010年1月20日起实施。 二、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做好相关工作

本市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管理,做好分拣、交接等相关工作。

(一)加强分类分拣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首先将医疗废物和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进行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等。其次,要将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按照玻璃瓶、塑料瓶、软袋等不同材质种类进行分拣,并做好对分拣等人员的卫生防护工作。 (二)加强交接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派员与市城投公司做好交接工作,配合做好称重的校核、签字,台帐和每月结算。各医疗机构要提供国家认可的收据凭证。

(三)不得任意处置。各医疗机构不得将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不得自行处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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