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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
实用问答(一)
信息来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2日 浏览次数:130 一、关于27号文的规定
1.《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以下简称为“27号文”)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划分为弃土(石)方、渣土、施工垃圾等三类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等文件确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所包括的范围,并结合现行计价依据中涉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项目设置情况,兼顾费用计取不重不漏,便于使用等原则,该文件将建筑垃圾划分为弃土(石)方、渣土、施工垃圾三类,具体划分标准详见27号文。 2.27号文中所指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处置费用是否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重复?该费用如何计取?
答:费用内容不重复。依据现行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京建发〔2014〕101号)的规定和市场实际情况,北京市现行计价依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标准中包括施工垃圾的场内清理归集和集中存放等相关工作费用,不包括建筑垃圾消纳费用;27号文规定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处置费用包括施工垃圾场外的运输和消纳费用,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重复。
在工程计价过程中,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应依据27号文规定,统一按“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项目单列计取,属于可竞争费用,但不得低于成本。签约合同价中的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招标工程由投标人结合招标条件和自身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直接发包工程由发承包双方议定。
3.每个发包项目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是否均应按27号文规定分三类单列计价? 答:依据27号文规定,文件实施后的适用项目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和(或)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均应根据发包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分专业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三类项目中可能发生项目单列计价,不发生的项目无需列项计价。
4.发包人组织编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首先,对招标工程而言,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以下简称“论证方案”)应能满足招标人准确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的需要,论证方案结果可供招标人准确计算弃土(石)项目招标工程量,论证方案内容至
少应明确基坑土(石)方开挖施工中可被利用、不需消纳处置的土(石)方量。非招标工程,论证方案应能满足发承包双方议定签约合同价的需要。
其次,具体评审专家由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邀请具有一定职称、专业水平和经验的合适专业人员担任,可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有关论证专家的要求执行,包括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 5.在施工合同中是否可约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竣工结算不做调整,包干使用的内容?
答:根据27号文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分三类计取,其中:弃土(石)方、渣土属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垃圾属于措施项目。因此,施工合同中有关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竣工结算办法的约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区分不同项目费用属性,结合具体工程特点,在合同中约定公平合理的结算方式,不能一概而论。采取实物计量的弃土(石)方、渣土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原则上应计量支付。 6.27号文的要求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进入招标程序的招标工程和拟签订施工合同的直接发包工程,发承包计价应按该文件规定执行。自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进入招标程序或拟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的专业分包工程,统一按所属总承包合同中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计价方式执行。
自2017年12月21起,设计概算未批复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按27号文的要求单列计价,已批复的不需单列计价。
7.27号文中费用计算标准是否适用小区整体拆迁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计价? 答:不适用。小区整体拆迁和房屋的整体机械拆除等项目的费用,通常依据拆除物可再生利用价值的高低采取直接议价方式确定,与现行计价依据按工程施工消耗的人、材、机数量及相应价费核算造价的编制原则不同,因此,27号文的费用计算标准不适用于小区整体拆迁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计价。
8.27号文中所指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是否为工程造价中新增费用?
答:不属于新增费用。27号文是依据京政办发〔2017〕1号等文件要求,将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由综合计取的方式,详细划分成挖土、运输和消纳等多个项目分别计取,并在工程造价汇总表中单独汇总列明,便于有关部门实施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专款专用管理。
二、关于27号文的费用计算标准
9.建设工程采取简易计税方式时,如何按27号文规定的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项目费率标准编制招标控制价?
答:27号文的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项目费率标准(以下简称“27号文费率标准”)是根据《<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6〕116号)和现行计价依据等,按照一般计税方式下“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进行测算确定的。因此,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时,应按27号文费率标准折算简易计税条件下对应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例如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合计为基数计算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处置费用的建筑装饰工程,可先按27号文费率标准和“价税分离”计价规定,计算出发包工程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处置费用金额后,再乘系数1.067换算成简易计税方式下招标控制价的相应费用;按人工费为基数计算有关费用的通用安装工程,可按27号文费率标准计算出发包工程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处置费用金额后,再乘系数1.08换算成简易计税条件下招标控制价的相应费用。
10.《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2662号)规定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理单价是否包括增值税?适用税率分别是多少?
答:据了解,文件规定的单价包括增值税,一般适用其他生活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具体消纳处置场的消纳费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以有权税务部门核定税率为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问题的权威解答应咨询发文部门。
11.27号文中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项目的计费基数是否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 答:不包括。
1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费基数是否包括27号文中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 答:根据27号文规定,弃土(石)方、渣土运输处置费应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费基数;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处置费用单独补充列在现行计价依据的各专业定额的措施项目章节中,不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