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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工作视角下残疾人社会救助

作者:徐索萍 周鑫

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03期

摘要:中国残疾人口数量庞大,作为一个特殊和困难的群体,他们的民生生计关乎人本社会的内涵式发展。然而,现行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与办法,并不能满足残疾人群体日益多元化的现实需求。本文将融入社会工作的视角,重点讨论社会工作与残疾人社会救助相联结的现实效益,探讨新常态,完善现行制度不足,以制度创新推动社会正义。 关键词: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救助;新常态 一、我国残疾人社会救助的现状与不足概述 (一)救助现状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失去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的残疾公民给予物质层面的帮助或精神层面的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我们称之为针对残疾人的社会救助。这一特殊政策照顾起到调整资源配置作用,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进一步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

提及这一社会群体的民生实际,我们不能够回避这样一个不容乐观的现状。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其中1230万农村残疾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260万城镇残疾人生活还十分困难。时至今日,全国仍有近1000万的残疾人依靠低保维持生计,城乡残疾人就业率还达不到50%。我国残疾人在基本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依然面临许多困难。残疾人的总体生活水平与全社会平均水平差距仍然较大,受过文化教育的残疾人学历普遍不高。由于劳动能力受身体所限,许多残疾人士社会活动参与与社会融入度有限,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且就业层次不高。加之无障碍环境建设不给力,他们的出行受限,生活多有不便。在一些城市或乡镇,歧视、轻视残疾人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还有个别家庭虐待残疾人,遗弃残疾家庭成员的现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残疾人群体及其问题日益凸显,构成了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并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多次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求确定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的措施,共享发展成果同奔小康生活,让残疾人生活得更加殷实、更有尊严。 (二)制度建设不足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益,获得来自政府和社会层面的救助,是残疾人理所应当获得的一种特殊照顾,同时这也是社会责任的体现。我国残疾人社会救助的途径主要有救灾和扶贫等,而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临时救济和医疗救助等项目则是残疾人社会救助政策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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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构成。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取得较大成就,保障了数千万残疾困难群体的基本物质生活。然而,在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快速转型的过程中,现行的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问题暴露比较突出,不利于构建社会内部的有机团结。

根据生活满意度调查研究发现,青年残疾人关注的不仅是简单的身体康复、物质救助,也包括自我学习与职业成长。在实施青年残疾人社会救助时,以物质帮扶为主的同时,还需要将关注点转移到其成长性需求上,关注其参与、自立、发展,提升其生活满意度,这对社会理解残疾人、尊重残疾人的独立人格,帮助残疾人实现自己的人生权利和价值,最终实现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除此之外的其他的民生实际也不应受到忽视。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对象不够精确,界定和甄别存在一部分遗漏,一部分残疾人家庭收入处于低保线以下,却不易享受到低保待遇。对于基数庞大的受助对象的基层管理与服务延展,政府相关部门可能需要专业的社会组织加以辅助。一些重度残疾人丧失生活能力,长期依赖家庭成员照料与供养,使得部分家庭负担常年沉重,苦不堪言。缺乏专职的残疾人社会工作者,仅依靠政府的经济补助也未必能够使之从中振作,进而走出困境。在社区走访和个案访谈中,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学者发现,单纯的物质帮扶已经不能满足残疾人群体的精神需求,他们渴望获得外界的支持,更好地实现个人的价值。每一名残疾受助者都有其社会成长的空间与潜力,他们对社会参与的拓展与社会资源的享有权不应受到排斥与剥夺。

从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与视角而言,残疾受助对象亦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每一个残疾受助对象都有与生俱来生存和发展的权益。因而,他们都应当获得尊重,他们都有可以被发展的潜能和上升、进步的空间。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的理念与方法,才能满足案主深层次的社会现实需求,才能在有效帮助满足残疾人物质生活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其实现自身的发展和价值。 二、论基于社会工作联结的残疾人社会救助之效益 (一)专业介入的现实必要性

残疾人因自身条件的限制一般不易获得与健全人同等的发展机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竞争日趋激烈,更容易拉大他们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残疾人群体的实际困难中蕴藏着相较于健全人士更大更多社会风险因素。因此,针对残疾人的社会救助、由救助体系延展而来的公共服务,不仅关系到残疾人本身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义。残疾人是我国城乡的一份子,有在城乡舒畅地工作、生活的权利,也有受人尊重、融入社会、实现自我的需要。

社工之所以能够介入,是因为残疾人案主面临着受助的困境,有难以克服的危机。案主有可能战胜长期的依赖,具有内在的学习、成长与改变的能力或者是这方面可能性。生活在现代人类社会里的人不可能成为孤立的个体,“人在情景中”,案主受到环境的影响和人们彼此间的影响与困扰。社工把残疾受助对象视为有价值的人,被要求为受助对象正名,不仅给予案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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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鼓励、人文关怀、情感支持,而且更能把握人与外界环境、自身家庭系统等多个层面的互动影响。进行家庭走访的社工,在宣传普及国家社会保障政策与法规的同时,还能够辅助地方基层政府,完成对于受助者的界定与甄别,力保受助对象无遗漏。此外,社工能够用系统的方法来分析每一名受助者的问题,时刻聚焦于案主所拥有的优势,与案主形成合作关系,而非扮演单纯的物质给予者角色,力求在双方合作互动中突出案主的参与、自我决定与平等地位,有利于增强受助人克服困难的能力,培育自强自立的精神品质。他们协助案主正视眼前困境,改变案主对于困难不合理的认知,通过物质拨款传统办法之外的专业服务延展,协调国家救助政策机制、政府机关、社会爱心组织与广大志愿者与基层社区之间的通力协作关系,整合各界力量,共同发挥应有的救助作用。从社会学社会整合的角度来讨论救助问题,不难发现,任何救助活动不应该脱离案主所处的“环境”,应该在该环境中探究和发现潜在的资源,以更好地促进案主发挥自身的优势,实现困境下的成长与蜕变。有别于一般专业,社工更为关注困境问题背后的社会因素以及其对于案主心理层面的影响。他们能够积极运用生态系统的独特视角为案主的困难解决出谋划策,排解情绪障碍,制定成长方案,并链接有效资源。社工针对残疾受助对象的特殊困难特殊实际,在一定层面上还能够通过社区工作中社区倡导的专业方法改善基层社区内受助者与普通群众的关系,营造社区和谐融洽环境;遵循社会行政中福利传递的客观规律和程序规则之要求,拓宽社会融入的渠道与平台,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社工的职责正是在于培育、鼓励、支持和激发出案主内在的优势,即积极主动运用困境中的优势与便利资源,为达到“助人自助”之预期而全力以赴。 (二)专业服务促进人的成长

社会资源的获取与享有需要社会成员以一定的能力善加运用。救助困境中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所面临着的绝非社会资源的匮乏一个方面,更有维系自身发展之能力的脆弱。他们的痛苦不幸甚至悲惨遭遇牵动着社会各界的关注,社会工作专业的介入与辅导由此成为必然。为了能够从贫困亦或是不幸的根源上破解个体脱困的瓶颈,社会工作者可以对每一名残疾受助对象及其家庭进行“赋权增能”,个案个别化地加以沟通与辅导。“赋权”并不是“赋予”案主某种权力,它是一个目标或心理状态,一个自我意识与能力成长的发展过程。“增能”的实质在于挖掘案主内在的潜能。通过传授知识技术、培育特长亦或是其他更好的方式方法,激发案主的潜能,来实现自身的改变。赋权增能的真正内涵是社会工作者协助弱势群体或是个人排除各种主客观的障碍,来发现自身的潜能,感受自己内在的力量,从而内化为个人能力的自觉行动,实现困境中的深层次改变,掌握自己的生活。

社会支持理论认为,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维系于其通过人际交往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增强该关系网络有助于增强案主应对来自于各种环境下的风险与挑战。因而,与其说在残疾人社会救助中,就业培训与就业岗位扶持是一个常见的良法,不如进一步尝试在扶助残疾人受助者积极主动就业的过程中,同时打破社会偏见,拓展其社会参与与社会融入的途径与渠道更能满足残疾人群体对于回归社会的渴求与愿望。唯有打破传统社会之桎梏,才能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群体的社会成长与上升空间。也唯有残疾人群体感受到生活幸福之尊严感,久为残疾带来的厄运下之困境于精神层面的束缚或痛苦才能真正得以获得解放。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以社区为本的社区工作,构建和运用社会支持网络,服务于受助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社会成长。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