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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拆除违法建
筑打击非法房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07]147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03 【实施日期】2007.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拆除违法建筑打击非法房开工作实施意
见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147号)
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中心城区拆除违法建筑打击“非法房开”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
遵义市中心城区拆除违法建筑打击“非法房开”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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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8日)
目前,我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违法建筑量大面广,“非法房开”现象有所抬头,极大地扰乱了建筑市场,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房开”的指示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处置、依法行政”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大“拆违”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房开”行为,净化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市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集中整治,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依法查处“非法房开”项目,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本市中心城区(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南白镇、龙坑镇)内的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开”建筑。
整治重点:拆除违法建筑,查处非法房开项目。 三、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开”的界定
(一)违法建筑的界定。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妨碍城市规 2 / 3
划、建设、管理的临时建筑;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
(二)“非法房开”的界定。“非法房开”是指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立项、规划、建设、销售等手续,擅自进行房屋建设和房屋交易(包括销售、出租、抵押)的行为,是违法建筑的一种表现形式。对“非法房开”修建的房屋,适用对违法建筑的处置措施,并由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四、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集中整治时间: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集中整治工作分为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阶段,实施拆除阶段,巩固完善阶段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宣传动员(2007年 9月1 日至2007年10 月31 日) 1.由市城管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牵头,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政府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开展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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