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与责任--初级会计职称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6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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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6

票据权利与责任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2项权利、权利取得、行使与保全、丧失与补救、时效。

(一)票据的权利: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的权利 含义 顺序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第一顺序【提示】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权利 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第二顺序【提示】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权利 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1.付款请求权 2.票据追索权

【考题·单选题】(2011年)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 ,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答疑编号5694030601]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

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考题·判断题】(2010年)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 [答疑编号5694030602]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追索权。根据规定,被追索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和背

书人)依法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即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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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点 内 容 例外情形: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例题·多选题】

下列哪些情况下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

A.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李四向其转让,张三欣然接受 B.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该支票 C.作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

D.作为最后持票人,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 [答疑编号5694030603]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取得。A属于“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的情形,不享有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BCD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含义: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例如: 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 ;

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2.方法:“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1)含义: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2)票据种类: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使用: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2.公示催告。

(1)含义:失票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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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4)公告期: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3.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考题·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2010年) A.银行承兑汇票 B.支票

C.商业承兑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疑编号5694030604]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挂失止付。根据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正确答案』ABC

【例题·判断题】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 ,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 [答疑编号5694030605]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挂失支付。题目表述正确。

(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月、3个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权利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时 效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针对“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自出票日起6个月 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www.chinaac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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