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16:54: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案例分析:

1. 林老太入住某养老院,护理等级为三级。某日下午 4时老太在自己 居室内走动,因地湿滑而摔倒造成左股骨骨折。老人及亲属将养老院告上 法院。原告称当天下午护理员曾在房内拖地,地面湿滑,由于地面设施存 有缺陷,造成自己受伤。被告认为原告已与自己签署了协议书和告之书, 内有原告受伤属负责条款范围,且原告选择了三级护理,其起身走动等行 为不包括在护理范围。自己是福利机构,收费较低,原告年纪大身体欠佳 其受伤,院内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有入住协议,但原告按时支付了相关费 用,并入住被告养老院,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因此负有保障原 告本身不受伤的义务。现原告在住院期间摔伤,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 任,依据《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该入住协议属于无 效协议, 因此判养老院赔偿林老太各类损失 12900元, 精神抚慰金不支持。 2、一位入住不久的痴呆老人午饭后,被安排午睡休息,在护理人员下楼 吃饭后不久,从 2楼窗户翻下(没有防护栏发生坠楼事件。此前院方已 发现该老人有幻视、幻听现象,院方与家属沟通,家属认为问题不大,愿 意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但未形成文字上的承诺,院方在事件的第一时间 发现,并将老人送往临近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事后,老人 家属提出院方在防范措施上存有缺陷,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赔 偿。经协商院方赔偿家属 1万元。

此案件除暴露出硬件设施有缺陷外,还反映出对存有幻视、幻听现象《精 神疾病的表现》 ,明显不适合居住的老人没有及时动员转院或劝退,结果 酿成悲剧造成损失。

3、七十多岁李姓老人年老体弱,女儿将他寄托在某街道养老院,同年端 午节,因护理员护理不当,让老人躺着吃粽子,还让老人喝水,致使糯米 卡在喉咙(粽子遇水胀 ,导致窒息死亡,事发之后,双方就丧葬费、医 疗费等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但之后老人女儿又将养老院告上法院,要求判 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损失计 247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 告在管理中未对护理人员进行正规培训,致使

老人进食时发生意外,养老 院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养老院赔偿老人子女精神损 害抚慰金及误工费损失等 3966元。

4. 入住在某养老院内的李老伯生性孤僻。某日,养老院附近的社区内有一 位老人在家中上吊自杀,此事在养老院内传播开来,老人们议论纷纷。几 天后的一个凌晨,养老护理员发现李老伯在房间内上吊身亡。其同住室友 说,老人去世前几天一直情绪低落,曾说过,这样死也挺好的。老人家属 认为养老院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没有及时告之家属老人心理情况,也没 能及时制止老人扑杀,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养 老院认为院方平时也很注意老人的精神状态, 但老人自杀是院方无法预料 到的,院方不应承担责任。后双方协商,此系社会心理引起自杀, 由院方支付若干丧葬费。

5. 李姓老人年过八旬,住在某养老院内,因为老人患有心脏病和眼疾,每 天需要服务药物。 2000年, 一直负责照顾老人的护理员离职, 由新的护理 员接任,由于新的护理员情况不熟悉,而院方内以代为老人发药又无规范 的操作办法,某天中午,在给老人服药时,拿了隔壁床上老人的药给李姓 老人服用,等发现老人身体异常后,老人被送去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药 物中毒,老人后来虽然康复,但一直精神紧张,提心吊胆。老人家属要求 养老院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后双方协商,由养老院支付 2万元医 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6、 77岁的某老人,患有糖尿病、脑梗、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有一 天晚上,护理员打饭的时间,老人自行下床,导致跌倒,护理员因害怕没 有及时汇报,两天后交接班时,向组长汇报了此事,后经本院医生检查, 未发现四肢关节、皮肤有异样,并通知家属到院,商量是否去医院作进一 步检查,家属观察后表示不用去医院,应该没事的,次日早晨查房时,发 现老人精神差,再次通知家属,由家属把老人送入医院治疗。 8天后家属 通知养老院,老人跌倒造成锁骨骨折,要求养老院全额赔偿医疗费用。 备注:老人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如果员工护理过程 中存在着失职行为,应追究其责任,进行必要的处罚,以达到教育本人、 警示他人的目的。

护理人员失职应担责

【案例】

77岁的刘某因智力障碍痴呆,缺乏判断是非和自我保护 能力。 子女为使其生活更有保障、 更有规律, 于 2010年 1月, 将其送至延寿县一家养老院托养。 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包括照 料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次月 9日中午,刘某需到屋外 30米处上厕所, 看电视正在兴头上的护理人员陆某让刘某自己去 而未陪同搀扶。 其间, 刘某在上台阶时不慎摔倒, 造成腰椎一 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用去医疗费用 38000余元。 后因养老院以刘某摔倒是其自身行为所致为由拒绝赔偿而成 讼。

哈尔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刘荣俊律师认为, 养老院应当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刘律师分析到, 一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 5条规定:“ 精神病人 (包 括痴呆症人 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 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 刘某由于智力 障碍痴呆,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而当属 “ 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人 ” , 因而需人监护; 另一方面, 上述意见第 22条还规定:“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 刘某子女 将刘某交养老院托养, 是监护责任转移即委托监护, 养老院因 而成为刘某在养老院期间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规 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 及其他合法权益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 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 护理人员明知刘某状况, 也明知自身提供服务的性质, 却让刘某自行上厕所, 而没有陪 同, 不仅违约且存在过错, 属不履行监护职责。 再一方面, 由 于护理人员的失职是一种职务行为,故必须由养老院承担责 任,但养老院可以向护理人员追偿。合同免责条款应无效

【案例】

2009年 8月, 73岁的赵某入住一家养老院前,与该养老 院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内容为养老院事先拟就, 除特别要求 外,全体入院人员均照葫芦画瓢地使用。其中写明:“ 入院人 员在没有护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 在本院锻炼场所锻炼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