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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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时间:2012-12-14 11:22:59 点击: 1084

通江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规范、标准、技术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适用于县城3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内的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及工程建设。县城以外的镇可以参照本导则执行。

1.3 本导则所称县城规划区指2012年版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区。本导则所称中心城区指2012年版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具体包括:老城区(含杜家坪、春长坪、城南片区)、石牛嘴片区、周子坪-高明片区(含西郊片区)、春在片区、金堂片区。

1.4 编制城市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应当使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1.5 城市规划及其管理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原则,按照城市风貌规划,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景观环境,突出山、水和文化特色。

1.6 老城区规划和建设应注重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增加公共空间、公共绿地,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综合功能。

1.7 工业企业搬迁(破产)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厂区内的公用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1.8 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当从严控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1.9 城市现有或规划专用的城市绿地与广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物流仓储等用地,必须严格保护,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

利用上述现有用地拟建项目的,应用于建设公用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上述现有用地不符合新的城市规划的,根据规划实施进度目前尚可保留的,其现状建筑可加固、维护和整治,不得新建、扩建、改建。

第二章 建设 用 地

2.1 建设用地分类和规划用地标准,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2.2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二)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规定和本导则附录B-1《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三)建设附录B-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或者确需改变规划确定建设用地性质,或者确需超出规定适建范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存、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3、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序运行;

4、不得占用绿地、公用设施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