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工作票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0:12:0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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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工作票实施细则

1 动火工作票

1.1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其它明火作业等动火工作时,必须填用动火工作票。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1.2 动火级别

动火分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两级。 1.2.1 一级动火区

1.2.1.1 燃料油罐区防火堤内。 1.2.1.2 油区内油管道。

1.2.1.3 油泵房、卸油站、污油池。 1.2.1.4 油处理室。

1.2.1.5 网控室、主控室、集控室、调度室、计算机房。 1.2.1.6 电缆夹层、竖井、隧道。 1.2.1.7 油浸变压器内部。

1.2.1.8 酸性蓄电池室。 1·2·1·9 加油站。

1·2·1·10 易爆易燃物品存放场所。 1·2·2 二级动火区 1·2·2·1 油区内其他设备。

1.2.2.2 废油箱及其管道系统。

1.2.2.3 与一级动火管道连接的非油阀门以后的管道。 1.2.2.4 不在油区内的油区油管道设备。 1.2.2.5 变压器油系统。

1.2.2.6 单台设备油量60公斤以上开关室。 1.2.2.7 通讯机房。 1.2.2.8 档案室。

1.2.2.9 柴油发电机房内。

1.3 动火工作票不能代替现场设备停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动火工作票不允许办延期手续。

1.4 动火工作时限规定:一级动火工作票时限一般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需超过时限,必须由动火负责部门提出方案,报送生技部门及分管领导或总工审批。二级动火工作票时限一般不超过7天,二级动火工作票每日工作间断或终结时,工作负责人应将动火工作票交回运行值长(或值班负责人),次日开工时重新履行许可手续。

1.5 工作已结束或作废的工作票,应分别盖“工作票终结”或“作废”印章。印章盖在工作票第一页右上角。

1.6 动火工作现场应配置的消防器材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工作后消防器材应收回,使用过的消防器材应及时到消防部门以旧换新。

1.7 消防部门应设“动火工作票记录簿”,记录应包括动火工作票编号、动火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动火负责人姓名、消防监护人姓名。若有发生火情并应记录火情及扑救简况。

1.8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动火负责人、许可人应具备的聘任。 1.8.1 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熟悉现场设备系统,熟悉《典规》有关部分,掌握人员安全技术水平的部门领导或专业主管技术人员担任,并考试合格,经厂(局)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书面公布。

1.8.2 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可由熟悉《典规》有关部分班组长或班组技术人员担任,并考试合格,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书面公布。

1.8.3 一、二级动火负责人为熟悉《典规》有关部分的检修班长或设备检修负责人,并考试合格,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书面公布。

1.8.4 一、二级动火运行许可人为熟悉《典规》有关部分的运行值长或班长(值班负责人)。

1.9 无相应资质的外单位的人员不能担任变电站、发电厂的动火工作负责人,确需进入变电站、发电厂工作,应由管辖设备单位派有资格的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单位承包相关工作,签订了安全协议的,其符合动火工作负责人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工作负责人,但需经厂(局)安监部门和消防部门审查确认,由安监部门书面通知有关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时管辖设备的单位要派熟悉现场的人员监督安全措施的实施。

1.10 外单位来厂(局)一、二级动火区内动火时,应由管辖该设备的部门,按动火等级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应由该部门签发,工作票签发人仅对工作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工作单位对工作班人员(含动火工作负责人和动火执行人)指派是否合适、精神状态是否良好等情况以及动火作业中的安全负责。但各级审批人和现场消防监护人,仍由所属设备厂(局)负责。

2 动火工作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2.1 动火工作负责人及执行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了解动火设备的构造,可燃物质的特性及消防方法,对不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先进行安全教育、设备交底和消防教育后,方可允许参加动火工作。

2.2 燃油设备检修动火工作前,除了必须将动火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离,并放尽余油外,还应尽可能进行蒸汽吹扫或清洗,同时必须在动火附近测定燃油的可燃蒸汽含量在0.2%以下,才允许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