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提纲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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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政策和实务辅导提纲

第一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

第二部分 应税收入的确认

第三部分 扣除项目的确认

第四部分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部分 税收优惠

第六部分 有关纳税申报填报口径

第七部分 注册税务师业务简介

第一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

一、汇算清缴范围 ?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79号

?省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省局公告〔2012〕2号 二、汇算清缴的期限 ?汇算清缴的期限:

?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5月31日之前)办理年度申报、提供有关资料、结清税款。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否则不予列支或享受。 三、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

省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列入事后报送资料的税收优惠(三类免税收入),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且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

1、国债利息收入 — 国债利息收入凭证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报送: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5)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包含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四)、(五)款的内容提出的鉴证结论)

鄂科技发计[2008]51号 湖北省认定实施意见

国税函[2009]203号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

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

(1)《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

(2)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3)企业关于完工年度的情况说明。

(4)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

?鉴证报告出具要求:

?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并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四、汇算清缴的程序与方法

?主体:2013年1月1日前成立、按照《所得税法》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只要不是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均要进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责任: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二部分 应税收入的确认

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实施条例

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 ?(二)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

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新——《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

第三部分 扣除项目的确认

主要内容

一、税前扣除的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条例28条) ?历史成本原则

?非经法定不得重复扣除原则(条例28条) ?合法性原则

二、具体扣除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一)工资薪金支出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遵循的原则: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工会经费支出 ?注:2010年7月1日起,全国总工会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企业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注: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 –(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五)社会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条例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