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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办发[2009]225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09.05.11 【实施日期】2009.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办发[2009]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范围(略) 2.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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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水运建设项目档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至竣工验收过程中直接产生的,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2 / 8

第五条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自身形成的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加强对各参建单位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将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合同及监理工作内容,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保证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及时、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配备适应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明确本单位有关岗位和人员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的职责和要求;按规定做好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

第七条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收集范围及归档单位按《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1)执行。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文件材料平时收集归档制度,按水运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不同阶段和各合同段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序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过程,分门别类,及时收集。

第九条 收集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其中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如原件保存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可收集复印件归档保存;如供货商提供的原材料及 3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