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9:42:1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 案例分析

? 1,(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

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

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 2,(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

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为王某的继承人提供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而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 3,(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

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

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 4,(1)甲、乙两公司约定的定金2.5万元合法有效。因为《担保法》规定,当事人

可以约定定金的数量,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案中,甲、乙公司在签订买卖钢材的合同中可约定定金作为担保,且约定定金的金额为2.5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13万元的20%,故合法有效。

? (2)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返还5万元定金。因为《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

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本案中,甲公司收受乙公司定金2.5万元后,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因此应双倍返还乙公司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