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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鄂价规[2010]265号
文件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师 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制定的《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
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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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价格管理 印发 会计师 服务收费 办法 通知(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13日印发 打印:王 欣 校对:陈毅林 共印8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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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经省财政厅批准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为委托人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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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主要业务是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提供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提供涉及企业的争端分析与调查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担任常年会计顾问,企业秘书代理,代理招募财务经理,为农村集体经济提供管理咨询,个人理财服务,会计培训,代理会计服务业务,会计外包等。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会计服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范围,具体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业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因素。
第七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计时与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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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一。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方法计算。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20%上下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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