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8 0:13: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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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控制程序
1 目的
对发生的事故(包含未遂事故)、事件及时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防止类似事故、事件的重复发生,并最大可能地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事故(包含未遂事故)、事件发生后的报告、处置、调查、分析、处理、统计、记录、上报等工作。
本程序中所指事故、事件不含质量事故、事件。 3 定义
3.1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3.2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4 职责
4.1 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委员会(简称:安全环保委员会)负责公司级重大以上事故单独或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调查与处理。
4.2 安全环保部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程序;负责股份公司各类事故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司级一般着火爆炸、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对股份公司各部门上报的事故进行统计、建帐、上报工作;负责对本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3 经济运行部负责公司级一般生产操作、非计划停工、物料跑损、介质互窜等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公司级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股份公司生产、设备事故的统计、建帐、上报工作。 4.4 规划设计院负责项目施工建设中公司级一般施工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公司项目施工事故的统计、建账、上报工作。
4.5 人力资源部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治疗费用支付、工伤鉴定、工伤赔付、工伤档案等管理工作。 4.6 群众工作部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4.7 股份公司各部门、事业部负责本部门公司级微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事故信息上报、现场应急处置、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协助调查等;负责本部门事故的统计、建帐、上报工作。 5 事故类别与级别 5.1 事故的分类
事故依据其发生的性质分为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厂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
5.1.1 火灾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1.2 人员伤亡事故:指除火灾爆炸事故、交通事故以外,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中毒、窒息、死亡的事故。
5.1.3 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害,造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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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除自然灾害原因。
5.1.4 厂内交通事故:机动车辆在生产厂区行驶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5.1.5 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停产、减产、跑料、串料、泄漏等情况,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5.1.6 设备事故:在设备运行中,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5.2 事故的等级划分
5.2.1 为了便于事故管理,股份公司事故等级的划分执行公司内部划分标准,内部划分标准严于国家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当股份公司发生对外上报事故时,事故等级的划分执行国家标准。 5.2.2 依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股份公司各类事故按照造成的后果及产生的影响大小,分为公司级微小事故、公司级一般事故、公司级重大事故和公司级特大事故。 5.2.3 事故级别划分标准: 级后 果 轻伤(人) 别 公司级微小事故 公司级一般事故 公司级重大事故 公司级特大事故 未达伤残等级最低级 无 无 无 1-9 1-2 无 —— ≥30 单套工艺单元停工24小时以上 生产厂区局部污10-29 3-9 1-2 —— ≥100 单套工艺单元停工72小时以上 生产厂区内严重污染、人员转移 ≥30 ≥10 ≥3 —— ≥300 单套工艺单元停工120小时以上 厂区周边区域污染、人员转移 重伤、急性职业中毒(人) 死亡(人) 生产装置着火、闪爆、爆炸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主要工艺生产装置 <30 单套工艺单元停工24小时以内 有毒有害物质泄漏 环境轻微污染 染
5.2.4 重伤、轻伤、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划分和计算。股份公司事故级别划分中的经济损失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5.2.5 发生险肇事故和未遂事故时根据事件有可能导致的直接结果,按相应等级的已发生事故处理。 6 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6.1 事故报告
6.1.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将事故信息上报调度中心、部门负责人,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现场处置。由事故部门的负责人将事故信息立即上报股份公司事故的专业主管部门。
6.1.2 调度中心、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要求组织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具体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6.1.3 对于初步判断为公司级重大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告股份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安全环保部。按国家事故等级的管理要求,公司级重大以上事故中需向当地政府部门、主管部门报告的,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负责在1小时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6.1.4 对于从现场获得的各类事故信息均应如实上报,不得以事故不清楚为由延迟报告或瞒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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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如因特殊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以便事故的现场调查。 6.1.6 外协施工、技术服务等相关方发生事故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6.2 事故调查处理权限
6.2.1 当发生公司级微小事故时,由事故发生部门依据股份公司、部门的有关管理要求,负责对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6.2.2 当发生公司级一般事故时,根据事故的分类,由股份公司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组织调查与处理;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信息传递至安全环保部备案。事故的发生部门负责协助事故调查。当发生的事故无法明确分类时,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指定责任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2.3 当发生公司级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时,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设备、工会、人事等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2.4 当发生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介入的事故时,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负责协助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落实事故的有关处理决议。
6.2.5 涉及外协施工、技术服务等相关方的事故,由双方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6.3 事故调查处理要求
6.3.1 当事故发生后,事故的报告、现场处置、调查、分析、处理、记录、统计、上报等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执行。
6.3.2 发生事故,无论事故大小均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未遂事件按照可导致直接结果的已发生事故处理。
6.3.3 事故调查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安全技术上存在的缺陷,客观、真实的反映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6.3.4 事故调查中,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人员了解与发生事故有关的情况,并索取、搜集事故相关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推诿、阻挠、拒绝,不得隐瞒和谎报,更不得出具伪证、破坏事故现场或阻挠事故的调查,应如实反映事故真实情况。
6.3.5 事故调查应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的方法,采集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原始证据和证人口述材料,填写《钻石事业部事故调查笔录》,核查与事故有关的各种记录和资料,掌握与事故有关的细节和因素等,为事故分析提供证据。 6.4 事故调查的内容应包括:
——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事故部门;
—— 事故发生点的生产工况、事故经过、初步原因、事故损失情况; —— 事故现场人员情况、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 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职称、职务、伤势部位和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有无预防事故的措施;
—— 人证、物证、旁证,了解事故前的情况、事故中的变化和事故后的状况。 —— 其他有关内容。 6.5 事故分析
6.5.1 事故现场调查完后应依据事故调查内容对事故进行分析。通过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