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案例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8 16:30: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经济与民商历年真题:担保法(案例题)

、一(共案例分析(多选)小题,11共分)22.0 第1题

【真题试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第71—74题) 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其厂房作抵押向A银行贷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机器设备作抵押向B信用社贷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缺乏流动资金向李某借款20万元,未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期间,甲公司将上述机器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并进行了交付,但并未告知其以该机器设备为标的设立抵押权的情况。上述三笔借款期满后,甲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均未能偿还。于是,A银行和B信用社均主张实现抵押权。李某因要求甲公司偿还到期借款遭拒绝,强行开走了甲公司的一辆别克轿车,以迫使甲公司偿还借款。与此同时,甲公司因拖欠丙公司的贷款而被诉至法院。在甲公司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应丙公司的申请,法院对上诉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

关于甲公司与A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与A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因登记而有效 B A银行的抵押权因登记而设立

C 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甲公司与A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的效力 D A银行抵押权因抵押物被查封而无法实现 【正确答案】: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抵押权的设立。对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物权法》适用优先。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故选项A表述不正确,甲公司与A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并非因登记才有效。由此,选项C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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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B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A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具有优先于丙公司债权的效力,故即使该财产被银行查封,A银行的抵押权仍能够实现,故D选项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C选项。 第2题

关于甲公司与B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甲公司与B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合同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 B 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甲公司与B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合同的效力 C 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故B信用社的抵押权没有设立 D 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B信用社抵押权的设立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抵押权的设立。对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物权法》适用优先。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公司与B信用社之间就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则该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就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正确答案为AC选项。 第3题

下列关于B信用社和乙公司对机器设备享有的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B信用社不能对该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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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信用社有权对该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 C 乙公司不能取得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D 乙公司享有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抵押权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80条、188条规定,B信用社享有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乙公司在购买该机器设备时,并不知道该设备上设有抵押权,故属于善意第三人,由此B信用社不能行使对该设备的抵押权,乙公司可以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正确答案为AD选项。 第4题

关于李某强行开走甲公司别克轿车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该行为属于合法有效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 B 该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 C 该行为属于行使质押权的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 D 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债权行使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李某对甲公司享有债权,并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故李某行使债权的行为,只能通过和甲公司进行协商,或进行诉讼,而没有任何权力来对甲公司财产进行扣留。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够获得法律支持。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第5题

2004年7月1日,某无线电厂与某电子元件设备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iT立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无线电厂委托电子公司加工一批半导体收音机用集成电路板,加工货款共计30万元,原材料由无线电厂提供;电子公司将于10月1日、12月1日分两期交付集成电路板,每期交付产品占合同约定总量的1/2;无线电厂在接货后次日按相应比例付款。7月3日,双方订立补充合同约定,无线电厂给付定金5万元,但电子公司不得对原材料行使留置权。7月5日,无线电厂将所需全部原材料送达电子公司。7月9日,无线电厂给付定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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