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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拍
卖)
2015-10-22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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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要求
转出方和转入方双方共同申请,法院委托拍卖的,可单方申请登记
二、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法院委托拍卖的,如不能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作废);
4 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依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拍卖的,还需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5 房地产平面图、房地产登记表二份(整宗土地上的房屋或整
幢楼办理此项登记的,2015年10月1日以后初始登记项目办理此项登记的,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 契税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
申请整幢楼房或者整宗土地上的不动产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划拨用地的文件;其中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用地的,还应当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划拨用地转让的批准文件。
标准价、优惠价房改房出售的,还应当提交补交不动产差价或者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
城六区央产房上市的,还应当提交《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通知单》原件。
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还应当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之前已经批复的不动产、楼栋或项目除外)。
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还应当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还应当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资本市非自用、自住商品房的,还应当提交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自用、自住商品房进行出租、转让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按照《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要求,2011年2月17日以后网上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申请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除收取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
(2)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需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婚姻证明原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市集体户籍居民,户籍证明为加盖单位公章的户籍首页复印件及本人页原件。
外省市集体户籍居民,户籍证明为本人页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