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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解读与思考

作者:林晖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5期

摘 要 文章以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婚姻法作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含义,然后又列举了夫妻财产分割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不同的财产分割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可以在某些方面为人们提供帮助。 关键词 婚姻法 夫妻财产 分割 解读 思考 作者简介:林晖,温州市鹿城公安分局。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63 从本质上来说,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过调查可以发现,近几年我国的离婚率较过去相比具有明显的增加,由此而导致的财产纠纷案数量也越来越多,婚姻法中与夫妻财产分割相关的内容开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但是通过分析能够看出,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本文所讨论的主要内容,便是如何对婚姻法中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部分进行完善,使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的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作为具有婚姻效应的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以夫妻关系为前提,延伸出的财产制度,该制度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条款的制定,为婚前、婚后财产管理、还债、使用、分割等活动提供依据,其中需要特别引起重视的部分,应当是夫妻财产的分割,大多数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只有明确财产归属权,才能保证财产分割具备应有的公平性,因此,对夫妻财产分割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所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中,明确提出了“夫妻权利平等”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在财产方面,夫妻双方均具有相同的处置权。随着时间的推进,婚姻法被多次修改和完善,在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定义如下:夫妻财产制度的基础为共同财产制,并辅以必要的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的第十七条对共同财产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十八条则重点阐述了个人财产制度: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归属权的问题达成一致,那么以婚前、婚后为划分依据,财产属于其中一方或双方共有;第十九条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夫妻双方均具有对婚姻续存期的财产归属权进行协商约定的权利。除了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外,婚后普遍实行的制度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具体解释如下: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各方,婚后财产则属于夫妻双方。通过多年的实践能够发现,约定财产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较低,婚后财产属于夫妻中一方的情况也比较少见,因此,分割财产的标准主要是婚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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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创造的财产,在夫妻财产分割过程中,主要依据的就是共同财产。但是受历史因素、社会环境、财产确认制度缺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产归属权。也就是说,哪些财产是婚前个人所有、哪些财产是婚后共同所有,是在对离婚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司法机关较常遇到的问题,但是在婚姻法中,并没有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相应的条款。因此,为了保证有关问题的高效解决,政府在2011年针对婚姻法颁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三中,婚前、婚后财产归属权的有关内容被第一次提及,具体内容包括:其一,婚前,夫妻中任意一方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和车辆为个人财产;其二,婚后,夫妻双方以某方父母的名义,利用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房屋为共同财产。上述条款的制定,为夫妻财产分割提供了科学、系统的依据,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的效率自然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 。

当然,这并不代表随着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婚姻法已经完善,在实践过程中不难发现,司法解释三仍旧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它所规定的内容仅仅局限于如何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权进行划分,但是并没有提及如何分割财产。基于此,婚姻法中提出了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进行照顾的规定,以及与离婚经济帮助、经济补偿相关的规定,但是由于条款内容过于笼统,能够应用相关规定的案件数量较少,无论是帮助还是补偿的标准,都难以被准确把握。在对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进行处理时,主要依据的是法官自身的经验,这就导致分割结果具有较大的变化空间,同一案件经由不同法官之手,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虽然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有关人员根据情况对婚姻法进行了多次的修订,使得与过去相比,现行婚姻法的内容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中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仍旧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足,这些地方也是现阶段需要解决的关键。下面就围绕着婚姻法中废气财产分割制度的应用情况,对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展开研究,这部分内容存在的意义,主要是为后续对财产分割制度加以完善的对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一)非常财产制规定的缺乏

调查结果显示,对夫妻财产进行划分时较为常见的情况之一,即为将共同财产向分为财产进行更改,而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并且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拥有系统、准确的法律依据为相关活动的开展提供支持就显得十分重要,但是到目前为止,非常财产制的有关规定仍旧只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我国婚姻法并没有针对此种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对财产进行分割时,如果存在需要将共同财产向分为财产进行更改的情况,非常财产制内容的缺失,不仅会影响财产更改效率,甚至还会导致相关工作无法开展。 (二)总则性条款的缺乏

通过对婚姻法总则进行分析能够发现,现行的婚姻法总则中,并不包含与夫妻财产有关的规定。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总则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总则的作用主要是对婚姻法的基础内容加以明确,以此来保证人们能够了解不同条文的内容,在需要在婚姻法的辅助下完成某项活动时,自然也就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对婚姻法进行合理应用。但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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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夫妻财产分割有关的各项规定加以明确的方面,总则条款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由此而导致的问题,就是人们无法对具体条文具有精准、科学的认知,无论是夫妻财产分割还是其他活动,都难以高效开展 。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在婚姻法总则中,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权,如何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真正做到有据可循。 (三)立法技术存在明显不足

针对立法技术展开的研究,应当从两个方面分别进行:首先,从立法的角度出发,对婚姻法进行分析,能够发现现行婚姻法存在着明显的框架松散的问题,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体系并不具备应有的系统性和完备性,财产分割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并没有全部涵盖在婚姻法中;其次,从整体的角度出发,对婚姻法进行分析,能够发现虽然与婚姻效力和夫妻财产相关的内容,在现行婚姻法中均有所涉及,但条例制定的过于笼统,不具备应有的严谨性。

(一)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范围

以立法示例性为切入点对婚姻法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婚姻法中涉及夫妻财产的规定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关于夫妻财产个人性、共通性和二者关联性的方面。以《婚姻法》第五条为例,此条款在对夫妻一方财产与共同财产进行描述时,应用了具有不确定性的语言——其他应当归,但是却没有对“其他”的含义和范围进行规定。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在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范围加以明确,对于某些无法做到完全示例的条款,也应当对范围进行严格限定,在最大程度上减轻弹性条款所具有的模糊程度,仍旧以《婚姻法》第五条为例,想要保证该条款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关键是对夫妻一方财产以及共同财产的界限加以明确,保证人们能够阅读该条款,明确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又属于共同财产,避免财产归属权不清的问题出现 。 (二)在总则中对婚姻财产关系的内容加以明确

通读婚姻法可以发现,婚姻法中与夫妻财产关系相关的规定数量较少,较为重要的三条规定都与家庭关系有关,因此,想要在最大程度上对财产关系所具有的重要性进行突出,在总则中对婚姻财产关系的内容加以明确是很有必要的,这一做法可以通过对相关条款所具有概括性与指引性进行强调的方式,为后续司法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想要实现这一目标,以下几点内容需要引起重视:首先,对房屋、现金、车辆和其他相关财产在转化时需要满足的条件进行规定,《婚姻法》已经针对这一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以第十八条为例,“属夫妻某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存在由于婚姻关系延续而向共同财产进行转化的情况”,这一规定的提出直接指明,若不存在另有约定的情况,婚前财产不会由于婚姻关系而成为共同财产;其次,夫妻双方均不得对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进行隐瞒;最后,将总则中与婚姻财产关系处理相关的条例,视为通用财产制。

(三)对非常财产制进行有效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