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0 4:32:1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文书13
收监执行建议书
( )字第 号
社区矫正人员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居住地 ,户籍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 ) 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附加 ,刑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由 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
地 。因 罪经
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
人员 收监执行刑罚。
此致
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
(公章) 年 月 日
注:抄送 人民检察院, 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