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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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09年 第55号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规定,指导和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现予公布,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污防 危险废物 经营情况 公告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附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现结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推荐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的基本要求

(一)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确保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掌握任何时候各危险废物的贮存数量和贮存地点,利用和处置数量、时间和方式等情况。

(二)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内部整个运转流程中,相关保障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的记录要求应当分解落实到经营单位内部的运输、贮存(或物流)、利用(处置)、实验分析和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各项记录应由相关经办人签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指南》规定的内容予以修改或精简。

(四)有关记录应当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以备环保部门检查。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采用信息软件进行辅助管理。 三、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的基本内容 (一)危险废物分析及试验相关记录 1.详细分析记录

为掌握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所必须的信息,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对所接收的各危险废物以及在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新产生的危险废物(以下简称“新产生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物理化学分析并记录结果。

以下情况,应当重新进行详细分析:有理由相信所接收危险废物的产生工艺发生变化时;在对所接收的危险废物检查时,发现与转移联单或其他运输文件所列的危险废物不一致时。 2.接收分析记录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接收每批危险废物时,应当对危险废物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分析,以确认所接收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经营合同或其他运输文件所列危险废物是否一致。 3.其他分析记录

如:为保证危险废物符合焚烧炉的进料要求,在焚烧危险废物前,对危险废物的热值、含氯量、含硫量、重金属含量等相关参数进行分析并记录结果。为保证危险废物符合允许进入填埋场的控制限值,在填埋前,对危险废物的相关参数进行分析并记录结果。为确定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处理方法,进行小试并记录结果等。

附1列举了废物样品详细分析单、焚烧车间样品分析单、固化车间样品分析单、废物样品小试报告单等。

(二)危险废物接收、产生和利用(处置)记录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记录所接收的每批危险废物及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及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和时间。库存废物应当记录出库情况。

为利于跟踪危险废物在经营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以对所接收的各危险废物及各新产生危险废物确定唯一的内部编号(如按废物的来源,包括产生单位或产生工艺,性质,利用处置方式等进行编号)。对所接收的每批危险废物及每批新产生危险废物确定唯一的内部序号(如按接收日期加3位流水号确定序号,例2008-08-12-001)

接收危险废物后直接入库一般应考虑以下情形:外来危险废物入库;新产生危险废物入库;临时收存危险废物入库(指由公安或环保等部门查没的以及无名危险废物或者其名称和特性不清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返库,即废物利用(处置)部门接收的危险废物未全部利用(处置)完毕,需将剩余危险废物返回贮存库等。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记录应考虑以下情形:外来危险废物直接利用(处置),即外来危险废物不经过贮存而直接进行利用(处置);新产生危险废物直接利用(处置);库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有关情况,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完毕的回复,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最终利用(处置)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处置或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或非危险废物入库和出厂情况等。

对于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应当记录和标注危险废物所填埋区域(包括对应的高程)、种类、数量及所对应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号;必要时,要予以图示等。 附2列举了外来危险废物入库记录单,库存危险废物出库记录,库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记录单等。 (三)内部检查相关记录

为落实保障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纠正问题以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书面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泄漏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进行检查;对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安全和环境事故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安保设施、操作设备等)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