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19:34:0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标准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辽价发[2009]6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8.11 【实施日期】2009.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辽价发[2009]68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辽政发〔2008〕4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532号),为防止被取消和停收的收费项目依照有关文件继续收费、或变换名目继续收费,经研究,对取消和停收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文件,以及下发时间较早、内容基本过时,或收费主体已发生变化和没有规定执行期限的收费标准文件,予以废止, 1 / 2

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废止以下收费标准文件

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3号)

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验收费的批复》(辽价发〔1992〕107号)

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验收费问题的函复》(辽价函字〔1994〕14号)

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户口迁移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117号)

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119号)

6、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分和式自行车牌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0号)

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安全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费字〔1999〕61号)

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52号) <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