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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孕产期健康教育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鲁卫妇社发[2008]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7.23 【实施日期】2008.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鲁卫妇社发〔2008〕15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疗保健单位:
近年来,我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普遍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对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仍有部分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不规范、健康教育课程设置混乱、健康教育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健康教育设施设备等问题,个别单位甚至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母乳代用品宣传,影响了母婴安全和健康。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1 / 2
孕产期健康教育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规范的孕产期健
康教育能帮助孕产妇全面掌握孕产期保健知识,提高遵医行为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自然分娩,减少并发症,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领导,为开展孕产期保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二、规范孕妇学校建设
孕妇学校做为孕产期保健的重要场所,是实现医疗和保健服务有机结合的关键环节,为全面加强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规范孕妇学校建设、管理,我厅制订了《山东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孕妇学校标准》(见附件),对孕妇学校人员配备、设施设备、课程设置、效果评价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严格按标准要求,在县级以上助产医疗保健机构中普遍建立规范化孕妇学校,从加强孕妇学校硬件建设和软件管理入手,不断提高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质量。 三、做好孕产期保健工作人员健康教育培训
孕产期保健工作人员知识水平和健康教育技巧,直接影响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我厅将陆续组织有关培训,系统讲授孕产期保健相关知识和健康教育技巧,充分利用各种形式使孕产期保健工作人员尽快掌握孕产期保健相关知识和健康教育技巧。各地要根据当地工作实际,选派工作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医护人员从事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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