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全面深度解读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8 18:49: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解读

摘要:被业界称誉为PPP基本法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国务院2015年4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于4月25日联合发布。《办法》提出,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办法》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一、《办法》出台背景

说到《办法》,首先要提到与之密切相关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它是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指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的法律文件,许多省市也出台了与自身实际情况相匹配的PPP意见。需要强调的是,与上述法律文件相比,该《办法》法律效力是最高的。

目前,社会资本介入PPP项目依然非常谨慎,项目签约率低。有分析机构统计称,自2014年9月以来,34个省市区地方政府共推出总额约1.6万亿的PPP项目。但到目前为止,真正签约的大约为2100亿,仅占总额的约13%。可以说,《办法》是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地方政府性债务亟待清理、国企改革深入推进以及民间投资活力不足的大背景下推出,为激活社会资本、鼓励社会化融资的一项有力举措。

二、《办法》核心内容归纳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内涵。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 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特许经营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特许经营授权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PPP模式中与政府合作的社会资本的法人、组织)

特许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

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

特许经营方式。PPP模式下,可以有BOT模式(建设-经营-转让)、BOOT模式(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TO模式(建设-转让-拥有)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 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政府承诺禁忌。可以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补偿方式。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付需要。

三、《办法》特点

(一)权威性强

《办法》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及央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是真正意义上的PPP首部部门规章,相比之前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的《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以及省市出台的PPP意见等法律文件,法律效力等级增加,能够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并且,在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办法》定位有明确表述——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这个定位将特许经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赋予了《办法》一定的政策约束力。

(二)界定明细

首先对特许经营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

还有一些量化指标的界定。《办法》第六条中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应当不超过30年,但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30年的上限主要是考虑到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一般规模大、周期长、盈利慢,以此来保障参与的企业能够有充分的时间运营,之后再交归国家。同时,规定也额外考虑了对部分特殊的特许经营项目适当放宽限制。

《办法》还明确提出政府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专设的信贷“绿色通道”。《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政府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此项规定与之前国家发改委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的相关文件相吻合,延长贷款期限可以有效缓解投资人压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支持措施。

(三)开拓创新性 《办法》的创新性首先体现在它对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的财产权和投资收益的强有力保护。过去政府在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方面的手段,更多地是依靠发布红头文件和各项政策指南。但是依靠这种政策性文件的方

式来吸引社会投资的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就在于政策并不能很好地保护财产权,从而让投资者对投资所产生的收益能否得到有力保证产生怀疑和不确定性。此《办法》法律效力层级相对较高,能够为投资人的财产权和投资收益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办法》的出台是将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实践。此前我国长期将社会资本与政府公共事业之间的特许经营关系当作民事合同关系来对待,而法院的民事审判无法解决行政职权的问题,从而让行政合同关系的理顺缺乏有效通道。2014年11月通过的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改变了这一状况,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里。《办法》第五十一条中也明确规定,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最后,《办法》中包含了许多与当前经济发展趋势相契合的创新性措施。如《办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四、《办法》实施意义、

(一)强化信贷、融资支持,制度创新激活社会资本

《办法》提到了一些创新的融资模式,允许对特许经营项目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办法》中提供的多种融资方式,为地方政府在具体操作层面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其中,产业基金是近年来各地实践的一种投融资方式,不同于地方债券发行和PPP模式,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和创新性。最近地方政府热推的城镇化建设基金,就和《办法》中提到产业基金密切相关。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资本参与的门槛,为社会资本进入特许经营项目指明多种渠道,将全方位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度和活力。此外,《办法》还提供了个性化的信贷支持。《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信贷“绿色通道”将大大缓解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的资金压力,减少投资者顾虑,增强投资信心,对于引入大量社会资本大有裨益。

(二)促进PPP模式推广,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效率

在基建投资领域,地方政府担当主力军的角色。但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发布后,地方政府融资能力大幅受限,不能再发行城投债或融资平台贷款,目前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和PPP来融资。鉴于地方政府债规模有限,PPP将是地方政府维系基建投资增速的重要融资方式,PPP模式的推广难以回避。自去年以来,国家就力推PPP,而特许经营就是PPP的重要实现方式。但在PPP模式已被确立为地方政府化解资金压力重要抓手的情况下,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支撑,社会资本进入市政、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进程仍然面临众多规范性难题。该《办法》的出台可以看作是推进PPP模式的重要制度设计,从某种程度上看,是一项促进PPP模式发展的配套制度。《办法》作为PPP的重要实现形式,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实现路径,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引入更多市场竞争元素,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规范政府行为,进一步厘清政企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