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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11.22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37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 年8月3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4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 年12 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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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 2 / 4
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
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相结合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按投资主体分级实施监督管理,社会投资项目按属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由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按有关规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对辖区内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属监督机构明确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权限。
第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监督人员。 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监督人员数量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所需要的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九条 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