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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

【发文字号】苏高法审委[2012]1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2.12.25 【实施日期】2012.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

(2012年12月25日 苏高法审委[2012]11号)

为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便利群众诉讼,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的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1、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

2、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 / 2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借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物业管理费、电信费用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劳务)关系明确,仅在劳动(劳务)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7)其他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下列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案件; (2)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4、小额诉讼案件的最高标的限额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年度定期公布。 5、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业务指导工作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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