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办发[2013]49号-监督管理办法)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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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

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广府办发〔2013〕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

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行为,促进项目监督、管理和从业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廉洁从政、正确履职、依法建设、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有序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和其他中介机构等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确定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其发包行为和发包后实施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监督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政监管管理。监察机关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四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和发包后实施建设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和控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五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发包方式确定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实施的,限额以上的应当招标、比选,限额以下的应当采取公开平等竞争的方式确定工程建设从业单位。

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应纳入工程预算与工程施工进行统一招标,因特殊要求不能统一招标的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设备、材料的供应商、生产厂和产品。 第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立项批复时,应严格审查安全设施、环保设施设计等前置条件;应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和招标文件备案审查,重点审查标段划分、资质业绩条件设置、定标条款等内容,发现划整为零归避招标比选的,抬高资质等级、设置不合理业绩和其他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以不合理或模糊定标条款操纵中标结果的,及时予以纠正。立项批复为一个项目,分解后单一工程预算价低于招标、比选限额的视为划整为零归避招标比选。项目审批部门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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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抄送有关监督部门。

第七条 积极推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按照监、管、办“三分离”原则,建立信息发布、进场交易、招标程序、管理规则、专家管理、中标公示、收费标准“七统一”制度,将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矿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有形无形资源一律纳入交易市场,形成全方位、全覆盖监督。

实行电子化招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制度,进一步改进评标办法,用“科技+制度”防止不公正评标和围标串标行为。在市场准入中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开发征信和信息应用系统,将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及其主要人员的企业登记、机构代码、资质资格、在建工程、表彰与处罚、社会保险及工资兑付等信息进行征集,并比对应用,自动排除违规和不符合条件者,以切实推进交易市场诚信建设。

第八条 合同监管。项目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当约定下列内容。

(一)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履约保证内容、履约保证金交纳退还程序方式时限、工程价款额度结算方式时限;

(二)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和有关法规组织实施,确保合同履约到位,不得转让、转移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应按照《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发﹝2011﹞3号)规定按时按比例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依法用工; (三)可否分包、分包内容、分包单位;

(四)实行违约清场制度。中标单位发生出借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拒不履行中标承诺及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因管理原因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等违约情形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责成中标单位限期退场,进行已完工程的质量验收和数量价款清算,并追偿造成的损失;

(五)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导致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不予支付勘察设计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因管理不善、质量低劣而返工,增加的造价由施工单位自负;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和报告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造价的,不予支付监理费用。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总经理当面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须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一致,不得与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内容是否一致的审查,发现不一致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项目分包监管。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和形式将工程肢解后转包,不得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确需分包的,须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在总承包合同中载明,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项目总分包情况报告表》,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与分包合同一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

第十条 实行施工许可和押证施工制度。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工。 建设单位须在签订合同前对中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进行质押,工程主体完工后退还,质押期间上述人员不得承接其他工程;押证时应查询资质资格管理部门网络系统,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比对,发现不一致的,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变更监管。工程建设从业单位项目班子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除发生下列情形外不得更换。

(一)因重病(持县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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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六)其他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职责的。

发生上述情形确需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的,从业单位应填报《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变更情况报告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合同期内变更人员累计人次不得超过50%,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所变更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原件留存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接超过一个项目监理业务的,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合同期内主动辞职的,自辞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监管。中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确定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和工程量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遵循合法、真实、科学、经济的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后超过本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15%以上、累计变更后投资额超过合同价款10%以上或超过立项投资总额的属重大变更。审批程序为:因规划调整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原设计单位依据政府专题会议决定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因地勘资料、设计文件出现重大差错的,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会同地勘、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行政主管、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形成《评审会议纪要》,原设计单位根据《评审会议纪要》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工程变更预算书;因《工程量清单》出现重大漏项和错项的,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变更预算书,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次审核后,报财政评审,出具评审结论。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未超出原可研批复投资总额的,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政府专题会议决定出具工程变更调整批准单;若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过原可研批复投资总额的,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项目投资计划,并出具工程变更调整批准单,作为项目竣工结算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工程变更金额在重大变更标准以下的为一般变更。审批程序为:由施工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由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变更发生7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变更有关资料报送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备案。

因勘察、设计、清单编制等人为因素导致变更的,须按规定进行违约和赔偿责任追究后方可进行变更。属隐蔽性变更工程实施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财务审计和监察人员到现场勘验、共同签证,并以签证结论作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批依据。工程变更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变更补充协议,并由项目主管部门公示变更内容、理由、依据和金额后方可实施。施工中发生索赔、工程变更、经济签证等事项时,施工单位应准确收集相关证据资料,提出准确合理的工程量和单价,及时报送监理、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认。凡未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变更工程材料和造价的,由发改、审计、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并通报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监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初步验收,督促办理结算,整理审查结算报告和资料,报请环保、质量、安全、档案、主管等相关部门验收。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明确验收人员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确保验收质量和完善各项验收手续,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改正和责任追究。未经批准的材料和工程量变更内容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材料和工程量变更未按程序报批的、不符合工程验收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验收备案,对未付清民工工资的从业单位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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