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10:54: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定范围内,若超过双方约定的进水水质标准(参见第一条 定义5),如涉及(工业)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进入该污水处理厂,造成活性污泥中毒或死亡,进而影响系统处理效果,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3.5甲方保证对乙方的监管将按照国家、省、市、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的规定执行。
3.6甲方保证因更名、合并、分立、撤销或权限变化时,甲方全部权利及义务均由新的污水处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享有和承担。 3.7甲方负责污水处理厂 设施设备的技术改造。
3.8甲方保证对于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无故扣押或拖延,如果是收件方,将签署回执并注明收到时间。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4.1乙方保证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有限公司。乙方将有权根据其公司成立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从事污水处理运营业务,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 4.2乙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
4.3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或仲裁
4.4乙方保证加强对项目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项目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 4.5乙方保证接受已签署的托管运营协议的约束。
4.6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4.7乙方保证接受甲方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和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满足社会对污水处理服务的需求,履行政府在污水处理服务事业方面对市民的承诺。
4.8乙方保证,对于本协议中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无故扣押或拖延,如果是收件方,将签署回执并注明收到时间。
4.9乙方托管运营包含: A、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包括污水处理厂所需的水电、人工药剂、办公、管理费用。但不包含环保部门征收的一切检测费用。 B、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中、小修及维护保养。 C、负责污泥的稳定、脱水减容。
三、双方的基本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基本义务
5.1在托管运营期内,甲方不得采取对乙方按照本协议条款履行其处理和排放污水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5.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六条 乙方的基本义务
6.1在托管运营期内,乙方负责项目设施的管理、运行、维修,并在托管运营期满时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并保证能正常运行。
6.2乙方应始终按照常规运营惯例、检验与维护手册以及项目设施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资料维护项目设施,以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6.3乙方应按本协议要求,按时向甲方通报运行情况,提交与本项目有关的报告、数据、资料。
6.4乙方确保进厂污水经过处理达标排放。
6.5乙方运行时产生的栅渣、沉砂及污泥等固体废物须运往甲方指定地点( )处消纳,乙方运往甲方指定地点的相关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但运距不得超过5公里。如超出约定距离,则由甲方根据实际运输费用补偿乙方差额部分。污泥外运涉及的处置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计算与支付
第七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
甲方应会同 财政局设立污水处理服务费专用银行账户向乙方支付污水处 理服务费,所有此等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款项应按照本合同的第9.4条确定的帐户和付款方式支付。 8.5甲方监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督促并完成办理款项支付的一切审核程序,并支付给乙方上月发生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可通过电汇、银行转帐等方式汇入乙方指定帐
户。逾期则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26.4条款)。费用审核流程如下: 第九条 每月付款程序
9.1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五(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8.3条款计算的金额,向甲方 开具附录3所示的付款通知账单,同时应提供所有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的复印件以便甲方能够核实上述计算。
9.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通知账单之日起,应对乙方送交的付款通知账单和相关资料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9.3甲方在核准确认无争议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后,应在收到乙方付款通知账单日后的三(3)个工作日(“应付款日”)内及时通知乙方开具并递交与前述核准确认金额相符的服务费凭证给甲方,并向 财政局或其指定付费机构提交经相关部门核准后的付费凭证,向乙方支付当月应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款额。
9.4 支付帐户 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均应按照以下规定的收款人、开户行、账户和付款方式(或乙方另行书面通知的其他中国境内银行账户),由甲方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银行手续费由每一方自行承担: 收款人:[ ] 开户行:[ ]; 账 户:[ ]; 付款方式:[ 电汇或银行转账 ]。
9.5政府相关部门的核准 政府相关部门(包括本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拨款部门或价格核定部门)将有权就任何一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金额的计算、提
议的单价调整方案是否与本合同中获得双方确认的公式和计算方法以及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是否一致进行核实。
9.6 收费发票或凭证 乙方在申请获得污水处理服务付费时,应按照政府方要求提交适宜的服务费发票或收款凭证。
9.7 利息 如果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在到期之后未能支付,付款一方应支付按当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利息,该利息应依照前述约定利率自到期之日(包括该日)至收款方收到款项之日(不包括该日) 按日累计,按月计算。
9.8 税项说明 项目中标报价中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不包括所有现在及将来的运营商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种(所得税除外),但甲方向乙方支付任何污水处理服务费应根据适用法律考虑乙方应纳税款,使其不会因缴纳或扣除任何税款而减少预期收入。 第十条 延迟支付时的协调责任
10.1若甲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意见,则乙方 可向甲方发出催办通知(“催办通知”), 甲方应在该催办通知出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协调结果反馈。
10.2有争议的金额 甲方如对乙方提交的运营付费申请单显示的金额或对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付款要求有任何异议,应在收到运营付费申请单之日后的一天内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并在到期日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的金额,否则应视为无异议并应全额核准支付。任何有关剩余金额的争议应首先在争议出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