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21:31:1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1.4每次提取的水样应分装A、B两瓶,A瓶用于乙方自行检测,B瓶留作备用水样。每瓶 备用水样应不少于2000ml,瓶上须明确标明采样日期和采样点,进水和出水的备用水样须分开在4℃保存,保存时限为四十八小时。 第二十二条 甲方的核实
22.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查;就乙方进行的日常检测, 甲方有权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乙方提供的结果。甲方抽查采样时须有乙方人员在场。经通知后,乙方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
22.2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 结果为准。
22.3甲方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核实或检查 的结果表明乙方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时,则乙方应负担该等费用。
九、计量
第二十三条 计量方法
23.1 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应安装电磁流量计各一台,双方约定 以出水口流量计为付费计量仪表。
23.2在本协议期内甲方应定期对流量计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参见附录2计量方式)
23.3甲乙双方的代表应在每个月的最后一日联合对现场流量计的读数进行记录。双方对现场流量计读数共同确认后,以出水口流量计作为该月的实际污水处理量。
第二十四条 计量结果的异议与确认
24.1若计量装置发生意外故障,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予以说明,经甲方确认后,则 发生故障期间的每日污水处理量按上个月的日平均污水处理量计算。
24.2任一方如对水量计量结果有异议,应自异议发生之日起3天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并可 聘请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测,经检查若确实存在问题应立即纠正,检测费用由被异议方支付;反之,则由异议方支付。
十、不可抗力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25.1本协议中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冰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等自然灾害 ; (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 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连续壹个月以上的供电中断; (6)国家征用、征收; (7)导致本协议实际上不能履行的法律变更。
25.2任何一方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在不可抗力 的影响范围内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5.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和采取合理措施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 的义务,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约责任
26.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违 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6.2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非因不可抗力或协议中规定的条款而解除本协议的应支付给对 方违约金,违约金=日保底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15。 26.3甲方在本协议期内,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事宜构成竞争的任何 协议及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事宜的任何协议。 26.4 根据8.5条服务费支付规定,甲方在应付费日期内未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可 根据违约责任中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给予乙方:日保底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60天的费用作为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责任划分
27.1在协议期内,属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乙方所排放的出水不达标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 行政处罚或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时,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一切法律责任,同时不予支付当月污水处理服务费。
27.2在协议期内,属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所排放的出水不达标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 处罚或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时,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一切法律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28.1对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8.2争议未能解决的,可以通过向地区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法律效力
29.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及解释均适合中国法律。如本协议有关条款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抵触,则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29.2对本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署书面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9.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 任何其他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效力。 29.4除非导致协议的终止,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 议之继续履行。
29.5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6本协议自签署之日即对双方产生同等的约束力及法律效力。
十四、托管运营期限
第三十条 托管运营期限
30.1 甲方授予乙方的托管运营期限为XXX周年,协议签订后正式运营之日起生效。
30.2 运营期计算为正式交接日起至次年该日期止为一年度运营周期。 30.3 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可协商是否续签下一年度托管运行事宜,甲方有权确定下一 年度的其他运营方案,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十五、终止
第三十一条 终止事件
本合同应在下述任一事件最先发生之时终止:根据第25.1条,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本合同;
根据第31.1条规定,在乙方违约事件后,甲方终止本合同; 根据第31.2条规定,在甲方违约事件后,乙方终止本合同。
31.1乙方违约事件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或不可抗力所致并且未在允许的时间(如有)内得到改正,应视为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在一个运营年,除经批准的项目设施正常大修期间外,在进水达标的情况下出水未达到出水水质标准的情况总共超过二十(20)个运营日; b)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致使在项目场地或附近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受到严重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c)乙方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