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12:41:1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科工作制度

一、指导全县托幼机构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二、对县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三、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县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

四、做好儿童入托入园前健康检查工作,经检查合格后方能入园(所)。健康检查表上的项目应填写完整正确,体检一个月内有效。儿童入园(所)时应将《母子健康手册》和预防接种卡交给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离开托幼园所两个月以上,再入园(所)必须重新体检,入托入园前体检率应达到100%。

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项目要求,每年免费为4-6岁儿童进行健康体检工作,并将体检结果及时汇总、整理和分析后反馈到各托幼机构。

六、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七、每年对全县托幼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卫生保健知识专项培训。

八、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综合评估,凡评价为“合格”的新办托幼机构,可向教育部门申请举办;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县教育部门不得发办学许可证。对已投用的托幼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卫生保健综合评价。

靖边县妇幼保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