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0:31:2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主要目的。为了规范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程序、测产方法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高产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工作。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第三条 指导思想。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公平的要求,突出标准化和可操作性,遵循县级自测、省级复测、部级抽测的程序,统一标准,逐级把关,阳光操作,确保粮食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顺利开展。

第四条 工作原则。全国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省为主。县、省、部三级分时间、分层次进行测产,由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地测产验收工作,并对测产结果负责。

(二)科学选点。县、省、部三级测产选择万亩示范点有代表性的区域、有代表性的地块和有代表性样点进行测产,确保选点科学有效。

(三)统一标准。实行理论测产和实收测产相结合,统一标准,规范运作。

第三章 测产程序

第五条 县级自测。水稻、小麦、玉米高产创建示范点在成熟前15~20天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理论测产,马铃薯示范点在收获前15~20天进行产量预估,并将测产和预估结果及时上报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送万亩示范点基本情况,包括:(1)示范点所在乡(镇)、村、组、农户及村组分布简图;(2)高产创建示范点技术实施方案;(3)高产创建示范点工作总结。

部级高产创建示范点县在作物收获前,均要按照本办法对示范点产量进行实收测产,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

第六条 省级复测。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高产创建示范点自测和预估的结果进行汇总、排序,组织专家对产量水平较高的示范点进行复测,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同时,在示范点作物收获前10天推荐1~3个示范点申请部级抽测。

第七条 部级抽测。根据各地推荐,农业部组织专家采取实收测产的办法抽测省(区、市)1~2个示范点。

第八条 结果认定。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高产创建示范点测产验收结果进行最终评估认定。

第九条 信息发布。各地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结果由农业部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章 专家组成和测产步骤

第十条 专家组成

(一)专家条件。测产验收专家组由7名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相关作物科研、教学、推广的专家组成,专家成员实行回避制。

(二)责任分工。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组长由农业部粮食作物专家指导组成员担任,测产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工作要求。专家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独立开展测产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测产步骤

(一)前期准备。专家组首先听取高产创建示范点县农业部门汇报高产创建、测产组织、自测结果等方面情况,然后查阅高产创建有关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