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法律的起源与价值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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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法律的起源与价值

作者:刘孟坪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1期

摘 要 通常我们看到的与法律有关的现象应该是法律实践活动,包括立法、司法和对于法这一社会现象的思维活动。而所谓的法律文化,是指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社会化的运行状态。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是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古代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基础。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古代法 价值 影响

作者简介:刘孟坪,山东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293 当今世人对“法”这一概念绝不陌生。基于它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和易操作性等种种优点,在历史发展中“法”逐渐上升为社会有序运行的保障和治理国家的价值基础,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当代社会,“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理念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我国亦不例外。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概念与西方并没有较大差异,无非是统治阶级制定的一系列规则,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它与民主、公平、正义等价值密不可分。此种“法”概念是受西方法律文化冲击的结果,然而,中国传统的“法”基于其所处文化环境的特殊性和起源的特殊性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问题

(一)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时间,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法律究竟是怎样产生的?这是法理学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一般认为,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的记载。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早在上古时代的黄帝时期就已经出现。《汉书·胡建传》有“黄帝李法”的记载,“李法”乃是一部军法。氏族部落间常常有征伐战争,因此制定用兵之法和刑戮之名实为必要。又根据《商君书·画策》的记载,黄帝曾经制定“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的行为规范。那个时候没有阶级,没有国家,人们以氏族部落为单位聚居,黄帝身为部落联盟的领袖,是权威的代表,因此他制定的规范也是权威,人们必须遵守。不妨把这种行为规范也视作是法。因此古代中国法律的源起大可追溯到上古时代的黄帝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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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法律产生的途径及起源的特点 中国法律产生的途径:

1.刑起于兵。中国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的过程,亦是不同的氏族部落不断征伐的过程,战争使原始氏族和部落慢慢统一,战争在造就国家的同时,也产生了刑。其实战争本身就是最大的用刑,而最初的刑的适用是征战对象。后来随着氏族内部阶级的分化和矛盾的加深,刑慢慢地适用于违反内部礼义的人,刑就有了一般社会规范的意义。上面提到氏族战争,为了整顿军队及控制被征服者从而制定刑罚,相传蚩尤就曾制定五刑。兵刑一体,军令军法是最初法律的主要形态,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一身二任。可见氏族战争是法律起源的一种途径。 2.法源于礼。法出于礼,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而礼的渊源为祭祀。古人视祭祀为一项重要的活动,商代人以敬鬼神而著称,周人更注重血缘纽带,讲究祭祀祖先。祭祀在于“祈神致福”,因此要虔诚,要严格遵照一定的礼仪。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因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等级的标志。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后,他们借助政治势力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这也就是所谓的“法出于礼”一说。西周时期,除了誓、诰、命等王的命令,主要的法律形式有礼、刑两种,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出礼则入刑”。 (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及原因

中国法律的起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刑起于兵、礼法结合 、宗法统治、民族融合、成为专制工具、民族融合、早熟性等。为什么早期中国法律的起源具有这样的特点,抑或为什么“戎与祀”是“国之大事”?该问题是关于古代中国社会文化的问题,首先要从决定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入手分析。中国是典型的平原经济,广袤的平原带来农耕文明,因此自然经济是主要的经济形态。农耕生产需要优良的土地,导致不得不征伐其他的氏族部落。另一方面,农耕生产依赖于良好的气候和气象条件,而这是人力所不能及的,只能寄希望于上苍和神明的庇佑。因此,祭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其次,鉴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封闭性,夫妻家庭构成社会的主要细胞。因此古人重视血缘纽带,讲究祭祀祖先神,至西周时期宗法制度已相当完善。

此外,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中国历史上中央集权的政体一直居于主导地位,统治者为了加强集权统治,把法律作为一种暴力统治工具,更加注重用法来明确等级,规范人们的行为,保证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确保最大化的集体利益。

由于儒家对中国政治的深刻影响,中国法最大的别于其它的特点是礼法结合,传统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儒家讲究德政,把“忠恕之道”作为一以贯之之道。因此法律的教化功能极为突出,导致建构“无讼”社会成为一种价值追求。“无讼”形成的原因在于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法律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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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是统治者维护统治的工具,另一方面是老百姓自我教育的行为准则。法律精神本于伦理,因此有同罪不同罚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对传统中国的司法官员来讲,司法裁决的关键,并不完全在于如何严格遵循法律,而是怎样细细推敲天理、国法与人情之间的平衡。在法律和情理出现冲突时,往往倾向于情理,而不是法律。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起源问题是非常复杂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将在法史界长期地讨论下去,在讨论中会不断发现新问题,丰富学说的内容,提出独具一格的论断。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价值

中国古代法的价值仅仅在于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统治者统治吗?答案是否定的。西周铜器铭文中最早出现“法”字的古体“灋”。东汉许慎对古“法”字的解释最为著名:“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第一,从西周时代起,“法”和“刑”是通用的,古代的“刑”字既有刑戮、罚罪之意,也有规范之意。

第二,把“法”比作水,体现法平和准的特点,能够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

第三,其中的“廌”是传说中的上古神兽,仅有一角,相传上古时期它被用作决断疑狱的工具。该独角兽有明辨曲直的能力,断案时将它放出,它用犄角碰触的人即为犯错的人。表明法有明断曲直之意或神明裁判之威严。这种审判方法和中世纪欧洲国家普遍采用的神判法极为相似,都是在人类文明发展有限的情况下遇到较为复杂的案件,人力束手无策,便向神灵求助,期盼神灵指明真理和正义的方向,从而得出正确的裁决。在中国的夏商时期,也多见依靠占卜来判案。由此可见,古代中国“法”的意义不仅仅是所谓的“礼法”和刑罚,也包含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与发源于西方的法有着相通之处。

日本著名中国法律史学者滋贺秀三曾经指出:在欧洲法律史上,所谓“法”,与诉讼有着本质上的相同之处,也就是说,法的原意是指通过诉讼达到的“正义”的结果。

在中国,法律的主要功能是规范行为,维护家国秩序,但也不能说它没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决断疑狱的独角兽这一形象的存在大可作为佐证。

相较之下,西方的法律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并且随着平民争取权利斗争的胜利,氏族组织的崩溃加速,国家诞生,国家颁布的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西方的法律强调权利平等,而这一点是中国法所不具备的。

纵观历史,从夏商至清朝,中国法律文化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从神权本位到家族本位,从家族本位到国家本位,再到后来的国家与家族本位。总之都以集体为本位,强调义务,忽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