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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

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冀建科[2015]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冀建科〔2015〕8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监督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和历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4】58号),各市、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继续履行好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职责。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盖章签字的《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 1 / 2

表》或《河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

备案,确保符合建筑节能相关要求。各级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积极探索以信息化为载体的有效备案途径,提高行政效能。继续履行好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职责。发现验收内容和程序、参加验收人员不符合建筑节能监管要求的,要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不得出具合格意见,建设单位不得通过验收。

加强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工程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节能工程中节能标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违反“禁实”、“限粘”要求,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相关技术资料不全的,要责令改正。另外,按照省政府关于2015年取缔砖瓦窑一年基本完成的总要求,从发文之日起设区市市区和县城内新建、扩建工程全部实施“一禁一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制品);2016年起全部实施“双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各地要在加强新墙材、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督导检查和违规处罚力度。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有关监管职责,仍按省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 》(冀建质〔2010〕166号)精神执行。 二、把绿色建筑执行政策标准情况纳入建筑节能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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