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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鲁农政法字[2016]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6.03.23 【实施日期】2016.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农政法字〔2016〕4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沼气工程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省农业厅制定了《山东省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农业厅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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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沼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是指以粪便、秸秆等农村生产、生活有机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农村户用沼气、联户沼气工程、大中小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农村沼气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农村沼气工程)的建设、使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维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沼气工程的建设、安全运行与监管,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责任界定
第四条 沼气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负总责。
县级以上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农村沼气工程所属的本级地方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是农村沼气安全监管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沼气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及应急预 2 / 3
案等制度。
第五条 农村沼气工程所有者包括农户、企业及其他组织是农村沼气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沼气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沼气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农村沼气工程日常管护和安全使用工作由设施所有者负责。其中,农村户用沼气池及其配套设施归农户家庭所有,日常保养和安全使用工作由农户负责;联户沼气池及其配套设施归联户共同所有,其日常保养和安全使用工作由联户共同负责;大中小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服务网点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等日常保养和安全生产工作由其所有者负责。
第七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沼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宣传、检查、指导工作。 第三章 安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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