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校足球联赛秩序册(完整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8 6:10: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安 徽 医 科 大 学 2013 年校足球联赛

秩 序

安徽医科大学2013年校足球联赛

秩序册

为弘扬经典体育文化,活跃校园足球运动氛围,促进各院足球队之间的团结、友爱、拼搏、竞争的精神,校团委校学生会体育部特此举办校际足球联赛。

一. 竞赛章程

一、比赛时间和地点

校本部:2013年4月22日--5月8日(若遇阴雨天气顺延)在校足球场举行。 二、竞赛规程

1、本比赛采用淘汰赛的形式,由9支队伍抽签,一支轮空,剩下8支队进行四场比赛,再由获胜四只队伍中表现最差的一队与上轮轮空的队伍比赛,获胜一方进入四强,最后是半决赛和决赛。

2、比赛采用上、下半场,其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足球竞赛规则》执行。 三、录取名次及奖励

本次比赛设冠军、亚军、季军各一个以及一名最佳射手 四、注意事项

1、参赛押金(纪律保证金)200元,等全部比赛顺利结束时返

还。

2、每场比赛双方队员(包括替补)都须将学生证(或其它可以证明其学院身份的证件,如:饭卡)交付工作人员核实并保管至比赛结束,没有证件的人将不允许上场比赛。 3、每个队员不得代表两支(及两支以上)队伍参赛,否则取消这名队员所代表的所有球队的成绩和参赛资格。 4、除特别规定外所有比赛一律采用组委会指定的竞赛规则。 5、各参赛队统一服装,须穿平底或软钉球鞋(仅限布足),严 禁使用硬钉鞋或皮鞋比赛,必须佩戴护腿板,比赛用球由组 委会提供。

6、换人要求:每场比赛一个队换人最多不能超过五人。 7、一队员累计两张黄牌或一张红牌自动停赛一场(黄牌一张20元,红牌一张50元),运动员红、黄牌在整个联赛中均有效。若队员有严重违反纪律情况,将酌情给予停赛处罚。 8、比赛各队须提前10分钟到场,开赛前5分钟由主裁和边裁进行队员资格证件检查,并检查球员身上是否佩戴项链、戒指、耳环等饰物,如有则交由场下人员保管,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比赛。

9、各队伍应严格按照组委会发布的赛程进行比赛,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间须提前两天向组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更改。

10、比赛开始前5分钟,双方队员全部离场,赛前3分钟双方队

员相互握手,两队队长和裁判握手以示友好。

11、比赛开始后(时间以当场裁判掌握为准),一方仍无法进行比赛则判该方弃权(由裁判、组委会签字生效),其该场比赛以0 : 3记负(队员少于8人不得比赛)。若比赛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战成平局则以点球决定胜负。

12、替补队员上场须提前到记录台登记,被替补队员离场后,须得到裁判许可后,替补队员方可入场,替补队员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从中线处进场,被替下队员不得参加该场比赛。 13、因天气等意外因素影响而无法比赛,组委会会以事先指定的

方式进行通知,未得到通知则按规定时间比赛,迟到方以弃权论。下雨引起的比赛延误,将在不影响其他球队赛程的基础上安排到该轮比赛的后面进行(最终比赛时间以学生会体育部通知为准)。

14、比赛结束后,裁判及双方队长须在比赛记录上签字,检查无

误后方可退场。如对比赛有异议,队长需当场向比赛组委会提出,并由组委会做出最后处理。

15、任何人都应完全服从裁判,对裁判有不文明行为的个人其相

关球队将受到纪律处分,比赛中的技术问题、队员资格纠纷由组委会和各队领队协商解决。

16、在比赛过程中,所有球队人员(包括场上队员、替补队员、

领队以及本队啦啦队)必须绝对服从临场裁判员的判罚和尊重对方球队人员。如有因对裁判员判罚不满或对对方球队人

员行为恶劣的情况,将受到纪处分。

17、在比赛场内外,球员或观众因比赛发生打架斗殴,动手双方

将受到行政纪律处分(具体按照<高等学校大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执行),同时没收全部押金,并取消下一届足球联赛的参赛资格。

18、场上出现任何问题只能由场上队长和裁判进行沟涉,对于不

服从要求的球员,主裁可以出示黄牌警告,置之不理者,可以红牌罚下。

19、赛前出现紧急情况的队须事先和学生会有关负责人联系并说

明情况,若情况属实可适当推迟或延缓比赛。

20、小组赛使用的裁判为学生裁判,由各参赛队伍推荐。要求:

熟悉足球规则,有丰富的执法经验。

21、为保证学生裁判的安全,有任何威胁、恐吓执法裁判的队伍,

一经查实,将取消三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参赛资格。 22、如有场上球员和场下球迷不服从裁判执法,进而殴打裁判者,

将取消该支队伍参赛权利并且视情节取消该队三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参赛资格。

23、如有对裁判执法不满者,赛后可向校学生会反映,如经查证,

当值裁判有不公正的执法,或黑哨,将对该裁判所属球队进行严厉处罚,甚至取消参赛资格。

24、每队派两名裁判员担任学生裁判(若因裁判原因导致比赛双

方出现冲突,扣除部分裁判员所在队的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