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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豫计政法[2001]1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加
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保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监 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国家发 展计划委员会第 3 号、第 4 号、第 5 号令和《国家重大建 设项目稽察办法》及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0]80 号 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 遵守本办法进行招投标。
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出资融资项目和对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以上国家、省出资融资的资金包括:省级以上财政预
算建设资金,纳入省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法人管理的建设资金;国家和省融资包括:国家 和省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国家和省对外借款或者担保 所筹集的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为: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达不到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 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和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
室,依法对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任何政府管理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代替项目法人组织招标,也不得在监 督管理过程中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
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已经落实,招标项目具备相应必要条件,并应当在招标文 件中如实载明。其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估算价格应控制 在批准的设计文件范围内;超出批准范围的,不能招标。
第七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应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
标的,经省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项目法人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计委第 5 号令)规定,具有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 织评标能力的,经省发展计划部门同意,可自行办理招标 事宜;不具备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 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必须按照国家
计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省计委《关于招标公告 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国家或省发展计划部门 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必须向五个以上具备承
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 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有:
(1)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项目性质、规模数量;
(3)项目实施地点、时间;
(4)获得招标文件的方法;
(5)有关投标资质、业绩等资格审查要求。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明显 倾向某一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投标邀请书发出七日前将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文本报至省发展计划部门和省政府 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备案。如发现不符合《招标投标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内容,监督部门有权要求招标人进行更正。
发出招标公告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七日;潜在投
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单项工程每标段投标人的数量不应 超过十五家。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说明、资金来源、发包要
求、投标有效期等);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发包方式、标段划分、 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等;
(三)项目技术规格;
(四)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