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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

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内政发[1998]8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8.07.30 【实施日期】1998.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内政发[1998]82号 1998年7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改善人民居住条件,增加社会有效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使住宅业成为自治区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区、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 1 / 3

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承受能力,按照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我区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坚持“新房新制度,旧房老办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搞好新旧房改政策的衔接,逐步实现住房建设产业化、供应商品化、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建立起适合我区区情的住房新制度和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在此基础上,推动住房建设的快速发展。使住宅业成为拉动我区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产业。到2000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从1998年下半年起,全区城镇停止全部由国家和单位出资建成、购买的住房进行实物分配。对1998年已批准立项,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文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否则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从1999年开始,各级财政、计划不再安排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再安排资金建设福利住房。199年底以后竣工的新房和腾空重新分配的旧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条件的地区、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等。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凡房价与收入之比在4倍以上(即当地一套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且财政、单位原有各种渠道的住房建设资金有条件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式,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70平方米,副科级干部80平方米,正科级干部90平方米,副处级干部10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10平方米,副厅局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 / 3

(四)个人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35平方米,副科级干部40平方

米,正科级干部45平方米,副处级干部5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55平方米,副厅局级干部60平方米,正厅局级干部65平方米。无房户按以上标准补贴。未住够规定住房面积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应按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一半的差再乘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计算。

(五)知识分子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和个人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参照上述(三)、(四)条规定执行;其职称与行政级别的对应办法,参照内政发[1992]20号文件执行。

(六)住房补贴可采用一次性补贴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方式,在职工购房时发放。对于未住够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可采用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办法给予补偿。各盟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住房补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报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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