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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鲁牧饲字[2007]1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07.05.28 【实施日期】2007.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

(鲁牧饲字〔2007〕17号)

各市畜牧局(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草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草种生产许可证》和《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畜牧办公室饲料处。

附件:1.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 2.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 3.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1 / 6

4.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A)

5.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B) 6.山东省草种质量检验员申报表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

项目名称: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办理生产草种的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3.《草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 一、许可条件

(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

(三)具备生产隔离条件。异花授粉的草种,品种间应间隔300米以上;同花授粉的草种,品种间应间隔30米以上;

(四)草种生产和检验的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五)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筛选、检验设施,主要包括杂草种子测定仪、光照培养箱或人工气候箱、显微镜、体视显微镜、数粒仪、水分测定仪、电子天平、冰 2 / 6

箱、种子收获机、清选机(精选)、封口机等,需要脱芒的,应具备脱芒机械。

二、受理条件

(一)经企业生产所在地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二)需报送以下材料:

1.国家或者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草种良种证书复印件; 2.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3.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5.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6.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7.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8.品种特性介绍;

9.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10.申请领取省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草种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畜牧办公室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一)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草种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 3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