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5 12:44: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首页)

申请商标:

类别: 申请号/国际注册号:

商标局发文号: 申请人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 □ ;否 □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

文件材料。

填 写 须 知

1、 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驳

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2、 具体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

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本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复审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

3、 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4、 申请商标类别栏可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

5、 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

址,外文地址须注明其中文国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6、 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的,应当在申请

书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通信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7、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

的代表人办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8、 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

的方框内划“√”,并自首次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9、 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10、 收费标准:实行按类收费,每个商标类别收取评审费用1500元。邮

寄办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不收邮局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开户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户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第……号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评审费。(汇款人应与商标评审申请人一致)。

11、 邮寄办理的,应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将汇款单复印件一并提交至

商标评审委员会。

12、 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应

打字或者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