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名词解释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21:39: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卫生法的溯及力即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我国卫生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即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卫生法有关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解释。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学理性解释是指在教学、科研以及法制宣传活动中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约束力,不能作为适用法律上的根据。但是它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推动卫生法学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违法是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 卫生犯罪是指行为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而依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所确认的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对其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制裁性和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通过许可赋予申请人可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卫生行政处理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职权,对涉及特定相对人的权益的卫生行政事务进行处理或裁定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行政处理。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为了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产生而采取的限制个人或组织行为或财产的行动。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法规严格限定,当危害得到制止或消除后,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立即停止。

卫生司法救济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或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确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给予何种刑罚惩罚的活动。

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成立,否则,将有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在一些卫生民事诉讼案件中,尤其是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

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即丧失胜诉权。民事诉讼时效分: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为1年。

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1. 医院: 2. 医疗事故 3. 职业病: 4. 母婴保健法: 5. 安乐死:

1.卫生法学 2.器官移植 3.红十字会

4.医师(执业医师法所称的医师) 5.食品卫生 1、卫生法 2、传染病控制 3、医疗机构 4、献血法

5、食品安全法

1. 卫生法学:卫生法学是以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

象的学科,属于社会科学。

2. 卫生法: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 患者权利的自主原则:是指患者有自己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生活目标和理想,有权对自己在生命健康权作出合乎理性的选择。

5.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6. 卫生法的制定:卫生法的制定又称卫生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7. 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活动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卫生法的实施包括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守法和卫生法制监督四个方面。

8. 卫生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将卫生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活动,是卫生执法的具体体现。

9. 卫生违法: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违反卫生法律规范、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

10.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中,行政处罚可以刑事复议,而行政处分不可以刑事复议。 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

11.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12.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及计划生育服务等专业机构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13.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

14. 医院:医院是指以诊治疾病为主要任务并设有病房的医疗机构。它借助于一定的病床设施和医疗设备,通过医务人员的集体协作,对病人实施诊疗活动,从而达到治病防病,保障人体健康的目的。

15. 药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16. 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17. 传染病:传染病是由病原微生物,如朊毒体、病毒 、衣原体、立克次体、支原体、细菌、真菌、螺旋体和寄生虫等感染人体后产生的有传染性、在一定条件下可造成流行的疾病。

18. 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这里的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

1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0. 法定职业病:是指由国家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的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