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揭示书201806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4:15: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XX】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PXXXXX。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特殊风险揭示

(一) 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基金合同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指引》规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指引》中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本合同中对《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部分事项进行约定,也可能存在个别内容与《指引》不一致,或不适用《指引》中个别规定的情形,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二) 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可委托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受托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时,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违法违规行为而令投资者面临基金募集风险:

1、销售机构采用公开宣传或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销售基金;

2、销售机构进行虚假宣传,或通过任何方式以保本保收益误导投资者,或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销售机构违反《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相关条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鉴别,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

4、销售机构可能因未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未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而不具备受托募集私募基金的资格;

6、销售机构从业人员可能未经正式授权即从事基金募集活动。

7、销售机构可能存在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等违法活动。

(三) 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聘请投资顾问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出具投资建议。投资顾问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在本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可参考对投资顾问所出具的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议做出投资决策,参照投资建议执行的投资操作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基金托管人对投资顾问的资质、能力及其选聘,或其出具的投资建议均不负责审核,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投资顾问的,应当通过投资顾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四) 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

根据《指引》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若基金管理人未完成基金备案,则投资者面临基金不能开始投资运作或基金违规开展投资运作的风险。

(五) 经纪服务商风险

证券及期货经纪服务商由管理人自行聘任,管理人委托其向托管人提供基金

参与证券、期货交易的相关数据及凭证。若因管理人、经纪服务商或交易所、登记公司、股转系统等原因导致托管人未能及时、完整、准确获得交易数据或凭证,影响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估值核算、账目核对等职责的,可能造成委托人财产损失,且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六) 基金延期风险

本基金可能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延长运作期限,则委托人面临基金延期兑付、不能及时收到本金及收益、以及本金或收益随基金延期可能减少的风险。

(七) 基金的关联交易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基金综合服务商或其关联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另外,本基金投资的目标公司股权在后续退出处置时,有可能转让给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上述情况的发生将构成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风险。若本基金投资运作中发生此类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管理人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且认可基金可能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八) 单一标的所涉风险

本基金最终所投资的“xxxxx”是单一标的。因本基金投资标的单一,无法通过多渠道、多种类标的等方式分散投资风险,本基金将面临单一项目的集中度风险。若“XXXXXX”出现XXXXX无法按期收回、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和遭遇不可抗力等情形,将导致基金投资后无法获得收益甚至亏损。

(九) 本基金的产品架构和底层标的所涉风险

本基金不分级,不存在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的结构化基金份额设计,无特殊架构。本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本基金备案通过后将直接投资于某某行业某某领域的某某公司企业股权。 (十) 资金流动性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不能迅速转变为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1) 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私募基金投资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