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19 16:02: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http://www.chinalawedu.com/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

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物与物的分类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一)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1.概念

物的成分,指物的组成部分。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①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须注意: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功能作为区分标准。例如:汽车中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十分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后,无论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未变更(亦未被损坏),所以发动机仅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相反,汽车外壳的油漆对于汽车谈不上十分重要,但是不变更油漆的性质就不能将油漆从汽车上分离开,所以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属于汽车的重要成分。②非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2.区分的意义

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上不能成立物权。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而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也是附合制度的基础之一。

【例1】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①乙的油漆涂到甲的汽车上以后,油漆成了汽车的重要成分,不能继续成为另一个所有权的客体,法律制度评价的结论是,乙对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

http://www.chinalawedu.com/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救济的途径。②丙的轮胎安装到甲的汽车上以后,轮胎仅为汽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可以继续成为另一所有权的客体,故丙依然对轮胎享有所有权(轮胎不发生附合),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甲返还汽车轮胎。

【例2】甲的汽车需要大修。甲向乙购买3桶油漆,约定甲支付价款之前,乙保留油漆的所有权。甲又向丙购买一发动机,约定甲支付价款之前,丙保留发动机的所有权。油漆、发动机交付后,甲用该油漆将汽车油漆,更换了发动机,但甲一直未向乙、丙支付约定的价款。①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发生附合,乙保留的油漆所有权因此消灭。②发动机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不发生附合,丙保留的汽车所有权不因此消灭。若甲不按照约定支付发动机的价款,丙可行使取回权,取回发动机。

3.分离后物的成分之所有权归属

物的成分,于分离后(无论分离方法如何),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的物,当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其所有权的归属依照下列规则确定:①若为天然孳息,适用《物权法》第116条。②若非天然孳息:(a)原则上,归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所有;(b)例外,属于无主动产。法律敎育 网

【例3】甲建造房屋时,擅取乙的木材5根作为房屋的屋梁,房屋建好后乙才发现。半年后,甲的房屋被汽车撞倒,乙立即在废墟中找到并取回当初被甲擅取的5根木材。①乙的5根木材被甲用作屋梁后,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乙对5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乙不能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②甲的房屋倒塌后,5根木材成为独立物,但其所有权仍归甲所有(《物权法》对此未设明文,前述结论为通说观点。),故甲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乙返还这5根木材。

【真题研习】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9题)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http://www.chinalawedu.com/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答案】D (二)主物与从物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

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1.区分标准

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从物的特征有四:①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既不是重要成分;也不是非重要成分)。故:钉在衣服上的扣子属于衣服的成分,不是从物。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如:手表链之于手表;眼镜盒之于眼镜;手机套之于手机;浆之于船。③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故:一年之前放在洛杉矶的眼镜盒就不是放在北京的眼镜之从物。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须注意:在我国,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作为偏房的)厨房、(房屋之外独立的)厕所、猪圈、车库可为房屋的从物。

【真题研习】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1997年试卷三第46题)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答案】AC 2.区分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