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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律文号】:吉社试办字[2005]3号

【颁布日期】:2005-1-27 【执行日期】:2005-1-27

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社试办字[2005]3号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若干问题的答复

各市、州、县(市、区)试点办,省直相关部门:

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启动以来,各地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试点范围问题

1.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和国有企业中的\混岗集体工\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按照这次试点政策规定,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不在试点范围内。对此,国家有关部委正在调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待政策明确后,统一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在计划经济时期,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用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招录到国有企业的\混岗集体工\,并与国有企业职工执行相同劳动工资政策的下岗职工,可以参加本次试点。

2.试点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按吉政发[2004]29号文件规定,参加试点的对象范围是国有企业在册不在岗的职工。试点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不是企业在册不在岗职工,不应参加本次试点。

3.试点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职工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试点企业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职工,应按照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不应参加本次试点。

4.试点前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除名、开除人员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已被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除名、开除人员,不是企业在册不在岗职工,不应参加本次试点。 5.改制或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是否执行本次试点政策问题。

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应该按照改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进行处理,符合试点条件的可执行本次试点政策;政策性破产企业按照破产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不参加本次试点;依法破产企业,已进入法定程序的,原则上不参加本次试点。

6.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政府或相关部门正式批准,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改制为国有企业,并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其下岗职工,可以参加本次试点。

7.国有控股企业在本企业之外投资创办的合资企业下岗职工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如国有控股企业在本企业之外投资创办的合资企业仍由国有控股,即合资企业也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其下岗职工可以参加本次试点,否则,不参加本次试点。

8.供销社系统中的集体所有制下岗职工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按吉政发[2004]29号文件规定,供销社系统中的集体所有制下岗职工不属于试点范围,但对供销社系统1984年8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此后计划内分配到供销社系统的职工,省劳动厅《关于供销社企业下岗职工应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等待遇问题的批复》(吉劳复字[1998]29号)中已明确,这部分人员中的下岗职工\可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有关政策\,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供销社系统中这部分下岗职工,可以参加试点。另外,通过组织由国有单位调入供销声匿迹社系统已下岗的职工,也可以参加本次试点。

二、关于在岗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9.由其他国有单位调入的下岗职工在岗工作年限如何确定问题。

由其他国有单位调入的下岗职工,原单位的在岗工作年限与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10.下乡知青的下乡年限、军人的服役年限、运动员在体工队年限、在校学习年限以及临时工的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问题。

上述问题按照工龄计算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关于劳动合同管理问题

11.国有企业中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问题。

1986年底前参加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下岗职工,按解除劳动关系处理;1986年底后参加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下岗职工,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但对其中按计划统一分配安置的职工,按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企业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对未与企业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应尽快与其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

四、关于企业月人均工资计算问题

12.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大部分职工下岗,少数留守人员有收入,企业月人均工资应如何计算问题。

半停产企业计算企业月人均工资,应按在岗职工工资与下岗职工生活费之和与在岗职工和下岗职工人数之和计算确定企业月人均工资。停产企业少数留守人员的收入不能作为确定企业月人均工资的依据。

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月人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无法确定月人均工资的,按不低于所在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最高上浮30%。

13.试点企业要求在吉政发[2004]29号文件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基础上,为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再增加补贴的,应如何处理问题。

原则上应严格按试点政策规定执行,企业如有能力,增加补贴所需的资金应全部由企业负担。 五、关于经济补偿计发问题

14.企业竞聘上岗人员、内退人员能否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问题。

在原国有企业竞聘上岗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属于企业在册职工,不能按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15.下岗职工在中心领取生活费的年限不足整年的,计算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年限是否应予扣除问题。

下岗职工在中心领取生活费的年限不足整年的,可以不扣除。 16.如何确定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截止时间问题。

省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省没有明确规定的,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17.2003年12月31日以后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条件的下岗职工,可否不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实行企业内部退养问题。

在2003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试点企业下岗职工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条件,如果本人提出企业内部退养要求,企业同意,可以实行内部退养,不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六、关于就业、再就业政策问题

18.持有《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继续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问题。

持有《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继续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19.只有《灵活就业证明》,没有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能否参加试点及这类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只有《灵活就业证明》,未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试点。灵活就业是就业的一种形式,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实现了再就业,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这类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地处农村乡镇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

开展试点工作要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按照国函[2004]35号和吉政发[2004]29号文件规定,凡是纳入试点范围,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的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首先要实现再就业,否则不能享受财政补助政策。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可到本人户藉所在地的街(道、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灵活就业证明》。

七、关于财政资金补助政策问题

21.符合进中心条件而未进中心的下岗职工能否比照一、二类人员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问题。 未讲过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属于其他离岗人员,按试点政策规定,不能享受一、二类人员财政补助政策。

八、关于社会保险优惠政策问题

22.灵活就业人员如何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领取就业补贴问题。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具的灵活就业证明,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根据吉劳社就字[2004]270号文件规定,对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人员,发给就业补贴。

23.特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如何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问题。

按照吉政发[2004]29号文件规定,特殊困难企业,试点期间,经市州政府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级审核批准,个人欠费(含利息)一次性足额补缴,企业欠费部分一次性至少补缴实际拖欠额度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