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经营责任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2 22:45: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分公司经营责任书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营业地址: 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武穴分公司负责人:(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1、公司现聘任 并授权 担任 公司武穴分公司的负责人,经营公司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招标代理业务,具有分公司人事任免权和财务管理权。分公司负责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的各种管理制度,高质量地完成所承揽的各项业务,保证公司的合法收益,同时,避免公司因分公司负责人原因遭受损失。

2、分公司负责人任期为1年,自本责任书签署之日起算。

3、分公司负责人要尽职尽责,忠于职守,保证分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营,保证不发生质量、安全及业主的重大索赔事件。分公司负责人应向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为:从本责任书签订之日1个月内足额交纳。如分公司负责人未按照本责任书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保证金优先用于补偿公司的相应损失并从保证金中先行扣除,如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公司遭受的损失,则公司按照本责任书第4条的约定,根据房屋抵押合同以折价、拍卖、变卖房产价款优先受偿。

4、分公司负责人应提供现价不低于伍拾万元的商品房(此房应无权利瑕疵)作为担保,如分公司负责人违反本经营责任书中约定义务,公司作为担保权人有权要求折价、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相应变卖房产价款优先受偿。具体房屋情况及抵押担保事宜详见双方签署的房屋抵押合同(附件3)。

5、公司提供办理分公司的相关证明、资料,由分公司负责人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等登记手续,分公司负责人保证公司的相关证明资料不能做上述范围之外的用途。

6、分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即分公司所需房租、分公司负责人及雇员工资、办公经费等营业成本及亏损或赔偿金和税金等一切支出均由分公司承担。

7、分公司负责人保证分公司年度营业额收入额应达到50万元以上,且成立后每年营业收入的递增率不低于10%。

8、分公司按时向公司缴纳甲方管理费。

(1)分公司应按业务收入的12%上缴甲方管理费。

(2)如分公司将其承揽的项目交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公司在收款后将支付给分公司相应的前期经营费用。

9、分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应收款项的收款手续(如发票提供、支出凭证、合同完善等)。

10、分公司负责人及分公司应接受公司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含财务监督),接受公司的定期检查,具体检查办法和时间由公司另行通知。公司向分公司下发的各种公司管理制度、规范及相关操作流程,分公司应严格参照执行。分公司负责人对外出具的业务成果文件,必须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签名、盖章,并报公司备案。

11、分公司承接的招标代理项目在实施前应编制实施方案提交公司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方可实施。

12、严禁分公司未经批准私自对外签订合同。

(1)分公司对外签署的金额为壹拾万元以上的咨询合同必须经公司审核批准后再行签署;合同额小于壹拾万元的咨询合同分公司应在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备。分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或补充协议都要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快递到公司。

(2)分公司除分公司负责人外,其他人签署的文件公司一概不承认。 (3)禁止分公司对外签订任何借款、担保等合同,分公司负责人不得以分公司名义为任何法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分公司负责人不得以分公司名义开展任何借贷行为,否则,由分公司负责人承担民事责任,且不得动用分公司资金予以偿还。

(4)其他合同或文件应经公司审核后再行签署。

(5)分公司合同签署后的扫描件及时发公司备案留档。分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均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到公司指定邮箱,并制作合同台账于每个月的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上传到总公司备案。

13、严禁分公司私自刻制分公司的各种印章,如确因业务需要,可向公司申请,由公司负责刻制。

14、分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使用,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并于每个月的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将登记表及表中所列文件的扫描件上传总公司备案,重要文件须提前上传请示后方可用印。

15、分公司应在当地设立公司认可的唯一经营运作往来账户,严禁私自另设账户。

16、分公司的每笔业务收支均应明确清晰并有相应的合同支持,并接受总公司的不定期检查。

17、分公司应守法经营、足额纳税,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开展相关业务,并按时足额交纳公司的管理费。

18、分公司应维护公司良好的公司形象和公司信誉,诚信经营。 19、分公司应及时处理因分公司造成的以分公司及甲方为被告、被仲裁人、被处罚人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事宜,并及时履行相关的裁判文书,保证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受影响。

20、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给予警告并有权要求分公司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分公司的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高于五万元的,公司有权要求分公司补足。

(1)违反公司规定私刻印章或私立账户的。

(2)应先通过公司审批后签订的合同,未经公司审批私自签订合同的。 (3)不按规定及时向公司交报各种报表或报备合同的。

(4)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造成业主索赔等事宜,没有及时处理好,影响公司信用信息的。

(5)经公司多次催告,超过应缴纳管理费的期限60日不缴纳管理费的。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分公司并可以没收分公司负责人的担保金。 (1)分公司违法经营或以分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