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4:09:0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实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统称为《安全管理规则》)的监督,保护有关各方在履行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方面的正当权益,根据《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长江海事局辖区内持有“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SMS)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一)航运公司组织机构发生改变,或航运公司SMS内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变化或岗位变动;
(二)航运公司新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航运公司SMS内船舶退出;
(三)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 (四)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被滞留、禁止进港或责令离港; (五)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船舶或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行政处罚;
(六)船舶被列入或脱离重点跟踪名单的; (七)航运公司SMS内船舶连续停航6个月的;
(八)航运公司SMS停止运行的;
(九)航运公司注册地址或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处所)发生改变;
(十)航运公司SMS文件改版;
(十一)航运公司所属船舶交由其他公司代管的; (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 航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后,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签发其“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 航运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应根据事项性质的不同分别报告以下内容:
(一)航运公司组织机构改变的,应报告新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名称及相应职责;航运公司SMS内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变动的,应报告变换的岗位名称、人员姓名及任命下达时间及上任的时间,新上任人员的联系方式;
(二)航运公司新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应报告新承担管理责任的船舶名称、种类、总吨位、航区、所有人及经营人名称、上一审核发证机构名称(如有)、接管时间等,如由船检机构核发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还应报告其SMC编号;SMS内船舶退出的,应报告退出船舶的名称、退出时间、退出原因等;
(三)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名称、事故种类、事故的主要情节、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污染情况等;
(四)所管理船舶被滞留、禁止进港、责令离港的,应报告
船舶名称,作出决定的海事机构名称、时间、地点,引发被滞留、禁止进港、责令离港的主要原因等,并附送《现场监督检查报告》或《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五)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或船员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报告发生违法行为的船舶名称、船员职务和姓名、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额度等,并附送《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船舶被列入重点跟踪名单的,应报告船舶的名称,列入重点跟踪名单的时间;船舶脱离重点跟踪名单的,应报告船舶名称,列入重点跟踪名单的时间以及脱离重点跟踪名单的时间;
(七)SMS内船舶连续停航的,应报告停航起始日、停航地点、计划停航时间、停航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复航时还应报告复航日期、停航时长;
(八)航运公司SMS停止运行的,应报告SMS(拟)停止运行的时间,停止运行的原因;
(九)航运公司注册地址发生改变的,应报告新的注册地址及新注册时间;航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处所)发生改变的,应报告新办公处所的具体地址、邮件地址、电话号码等新的联系渠道;
(十)SMS文件改版的,应报告改版的背景以及新的版本号; (十一)航运公司所属船舶委托其他公司代管的,应报告受委托管理人名称、委托管理船舶名称、新取得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编号、有效期及发证机关名称等。
第六条 航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