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内容26-27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8:21:3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内容26:行政主体资格

标准:

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诉讼法解释》第19条

有名无权: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

有权有名:也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诉讼法解释》第20条

●重要法条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微信公众号:司法考试学习笔记已经上线,~欢迎大家加入我们~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微信公众号:司法考试学习笔记已经上线,~欢迎大家加入我们~

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内容27:合理行政原则

1、含义: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至于理性的含义,指的是最低限度的理性,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包括:

(1)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例如,甲乙两人共同将丙打伤,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两人责任相当,但由于甲与调查人员相熟,故公安机关决定对甲罚款100元,对乙拘留10天,公安机关的行为就属于违反了行政法中的合理行政原则。

(2)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又称 “禁止过分”原则,行政权的行使虽为达成行政目的所必需,但给公民造成的不利影响,不能超过目的所要求的价值和范围,必须在侵害人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包括:①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②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③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2、性质:与合法行政注重形式正义不同,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微信公众号:司法考试学习笔记已经上线,~欢迎大家加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