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8 18:38: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物价,随意涨价行为。加强货币管理,防止国外“热钱”流入,及国内假币流通。 国家可以成立民间发展促进基金会,从经济上监管民间融资借贷问题,基金会资本来源可有三个方面:第一是政府财政拨款;第二是出售国有中小企业的收入;第三是从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发展促进基金由政府掌握,实施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同时在会计科目中设置坏账准备金,用于冲抵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形成的呆账和坏账。在中小企业发展准备金制度建立之前,先由财政拨款承担,对特定中小企业实施优惠融资政策。
3:法律制度方面:
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逐利性以及缺少严格的合法与非法性界定标准等,从而对正规金融体系形成了冲击;由于它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一定程度上削弱和对冲了宏观金融调控的效果;对参与主体正常的生产生活乃至整个区域经济金融运行都产生了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活动。因此,尽快制定和出台一部专门的《民间借贷法》,以促进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化健康发展已显得十分迫切。尽管在我国的《合同法》、《意见》以及其他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存在某些直接针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做出一个全面系统的规制与调整。而与这样一种法律缺位的情况相比,我国的民间借贷却大量存在并且日益成为一种显性的社会事实,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出台迫在眉睫。就民间借贷来看,最主要的需要解决的是其合法性的问题,至于具体的行为规则可以参照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我国现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虽然过于零散,过于原则性,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但却为民间借贷法的制定提供了一个大体的轮廓,像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中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及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尤其是《合同法》为民间借贷法提供了很好的轮廓,因此在解决了民间借贷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借款合同的规则办理。如果制定专门立法,也需要结合已有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这不仅可以缩短制定民间借贷法所需要的时间,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法制统一性的要求。
目前较好的民间借贷解决方案:借贷双方在协议借贷后,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登记备案。首先由政府部门制定统一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从借贷双方、借贷时间、借贷金额、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放款方式、还款时间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手续时填写,并加盖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章,合同书一式三份,借贷双方及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其次,每年年底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本年所登记的民间借贷情况统一汇总,上报政府相关部门,便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减少民间借贷对宏观调控的影响,同时对社会公众进行民间借贷的风险提示.这样,贷款人在贷款给借款人之前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查询借款人以往的借款还款情况,对某些借款人的欺诈行为形成了一种制约。完善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是民间借贷发展完善的自我要求,同时对于建立诚信社会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同时减少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在司法资源稀缺的今天,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4:精神文明建设方面:
精神文明是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在主观世界方面所取得的进步,主要表现在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发达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同历史上的精神文明既有历史联系,又有本质区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它的发展需要物质文明提供物质条件和实践经验,它的发展又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具有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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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主义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以后,中共中央曾多次郑重指出:我们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一定要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战略方针。
现代社会物欲横流,社会商品极大丰富,谁手里钞票多,谁就占有得多,可以说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物的依托时代;什么拜金主义,有钱能使鬼推磨,好吃懒做,专门炒作剥削的思想在很多人脑海里已经沉淀下来了。革命先辈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省吃俭用等等优秀的民族传统都快丢光了;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文明诚信贬值;所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建立诚信机制,势在必行。
除了银行等国家金融机构对个人信用要求高,建立了有效的信用机制外,那么民间的信用机制基本是空白的,我们只能感性的听别人说某某很有钱,资产很多,为人诚信,现在在做某某大事业老总等等光环,或是某人在你面前特别会表现,给你的印象很好,是个有前途的人,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他伸手问你集资借钱,你可能就爽快答应了,给张没有法律效力的借条就行了,有些甚至是哥俩交情好,不要什么借条,于是这笔民间借贷就成了黑账!对于借款人的背景,债务情况一无所知,基于社会地位,口碑,印象或个人关系就把钱轻易给人家了;民间信用管理制度的缺失,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土壤,国家应以村委为单位,对个人建立诚信档案,加强民间借贷知识和风险的宣传,让出借人对借款人有个清楚的认识后再让其决定是否借款给他,并签订村委可以证明监督还款的借款合同! (二)微观层面的建设
1:努力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的素质和信誉度,完善各种管理制度
民间中小企业要求得生存与发展,必须努力寻找企业在市场发展中的位置。对于中小企业本身来说,应积极推进公司治理进程;建立完善的法人经营理念;确界定产权,理顺内部关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面向市场,生产有市场、有竞争能力的产品,提高企业自身技术含量,获得较好的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同时,要充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加强生产、经营、销售管理;确保企业各项活动和财务收支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断完善财务制度,改善财务状况,提供真实、合法的财务报告;保护企业资金的安全完整,保证其保值和增值,合法经营管理,减少舞弊和违法行为;增强信用意识,主动还款,使中小企业管理规范、运作高效,使金融机构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发展前途,有能够偿债的信用基础,从而愿意为其融资。加强企业主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培训,对于非法民间集资借贷的风险要有了解,杜绝企业内部非法集资行为。
2:疏通民间资本的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渠道
很多人有了剩余资本后就想到投资,除了做生意,就是银行存款,如果有高额利息诱惑下投资,肯定有更多的人愿意做。民间资本的数量是巨大的,截止到2010年,我国的居民储蓄所以超过30万亿元,这给发展民间借贷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我们应在观念上改变对“民间借贷资本”的偏见,在立法上给予其合理的合法地位。对于民间借贷体系尚未构成之前,政府对民间投资、融资、借贷等应给与合理引导。 3:促进和完善民间借贷担保业的发展
促进发展担保行业、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民间借贷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一方面,针对我国当前信用担保业政策性资金补偿机制存在问题的现状和信用担保机构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异化的现象,政府应该作出努力,成立专门化的资金用于扶持信用担保业的发展,严禁一些地方政府以土地等不易流转的物资作为担保资金的来源。另一方面,考虑到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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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在沟通银行和民间借贷中间的特殊作用,应该提高和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准入门槛。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坚决不准进入。对已经进入的机构要加强监管,杜绝一切违法行为的发生。最后建立健全与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为担保业的健康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虽然已经对民间中小企业开放,但真正能够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中小企业比重很小,大部分都被高门槛拒之门外。然而,正规的资本市场又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重要渠道。因此努力构建风险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大力发展风险投资行业,疏通民间借贷重要的直接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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