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2008_87号文件)(最新)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6 16:21: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的通知

陕建发[2008]73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8年3月28日厅务会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1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

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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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 性质 一 建筑 类别 普通住宅 R1 R2 R3 R4 C1 C2 C3 CC4 5 类居住用二类居住用三类居住用四类居住用行政办公用用地 商业金融业娱乐用地 文化教医育体疗科育卫技用生设地 用计地 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市对道政工仓外路公业储交广用用用通场设地 地 用用施地 地 用地 绿地 地 地 地 地 地 C6 C7 M W T S U G ● ● ● ● ○ ○ ○ ╳ ○ ○ ╳ ╳ ╳ ╳ ╳ ╳ ╳ 公寓 ● ● ● ● ○ ○ ○ ○ ○ ○ ╳ ╳ ╳ ╳ ╳ ╳ ╳ 别墅 ● ● ● ● ╳ ╳ ╳ ╳ ╳ ○ ╳ ╳ ╳ ╳ ╳ ╳ ╳ 商住楼 单身宿舍 中小学 托幼 ● ● ● ● ○ ╳ ╳ ╳ ○ ○ ╳ ╳ ╳ ╳ ╳ ╳ ╳ 小型配套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