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8 2:25: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XX局

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无房或异地工作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XX局或所属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向本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房或异地工作职工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XX局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属于XX局房屋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局或所属单位投资建设、回购、原公有住房(或单身宿舍)整体划转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回购或整体划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XX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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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XX局直接投资建设;

(二)由XX局所属非运输单位投资建设;

(三)在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城市旧城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含拆迁还建住房);

(四)部分站区原未售公有住房整体划转;

(五)回购职工换房后退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六)原XX局统一管理的单身宿舍或单位自管的单身宿舍整体划转。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者收取租金,负责管理、维修、维护等费用支出。

XX局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为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返还、政府财政补助、银行贴息贷款以及其他能够依法合规用于对外投资的资金。

第六条 局土地房产处是全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督促、指导和检查全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组织全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业务培训;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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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房产管理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整体分配工作,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指标分劈方案;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的轮候备案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负责全局申请家庭及职工的资格核准,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备案等工作。

全局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职工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审核、公示和建立轮候配租库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已核准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职工的年度审核、住房清退、动态管理及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间为每年的4月、10月,原则上以当地无房职工家庭户为主。新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单身职工或异地工作半年以上的无房职工,可提出申请。

第八条 当地无住房是指:职工在工作所在地(以人事命令为准)无任何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运作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也未承租原未售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职工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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