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4 15:24: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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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一、操作流程

(一)移民转移、继承转移申请及初次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金额超过等值 (2)所在地外汇局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审核 50万元人民币 审批

审批同意后向所在地外汇局出具批文

(5)向申请人开具(首 (4)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经 次)购汇、汇出核准件 批准一次性汇出的可不出具复函)

(6)申请人凭外汇局核准件到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汇出手续

(二)移民转移第二次以后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

(7)申请人提出申请 (8)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9)向申请人出具 (10)申请人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 二、关于申请人资格

(一)定义(《办法》第二条))

“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

“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

(二)移民转移申请人资格

1、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

2、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

3 1 2

3

三、关于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一)移民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办法》第八条(四)) 1

(1)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

(2 (3 2 (1 (2 (3 3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

(2 (3 4 (1 (2 (3

(二)继承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办法》第 1 (1 (2 (3 2

(1)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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