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7 12:47: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 / 15
主要内容: 第一讲 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第二讲 著作权的内容
广义上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和邻接权 第三讲 著作权的取得、限制、利用和管理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及质押、著作权的行政和集体管理
第四讲 著作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和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解决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著作权法概论》课程的内容和主要著作权立法规定,了解著作权法的基本体系,力求正确理解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同时理论联系实际,将著作权法理论学习与专业实际相结合,分析和研究实践中的问题。 学习要求:
理解著作权的概念及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掌握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及构成要件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归属的原则及权利内容 了解著作权的获得和管理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的限制与利用的具体规定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与处理 第一讲 著作权概述 重点、难点 重点为著作权的客体 难点为著作权的主体
本讲内容包括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当前讲授
一、著作权的概念
(一)广义的著作权与狭义的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狭义的著作权是指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之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权。
2 / 15
2、广义的著作权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即传播者权。
广义的著作权以创作作品的作者权和传播作品的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为限。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从现实的角度看,著作权和版权没有区分。
从历史的角度看,著作权和版权有不同的含义。这涉及到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15世纪中叶,从雕版到活字印刷,保护出版商而非作者的利益,授予出版商特权,直到1709年英国《安娜法》颁布,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首次承认作者权利主体,从保护出版商的利益转向保护作者的财产利益,授予作者以财产权性质的版权,标志着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诞生;
2、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是著作权的完善阶段,以1793年法国《著作权法》为代表,欧洲大陆法系各国认为作者和作品是密不可分的,著作权不能局限于财产权范畴,更应当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3、19世纪中叶开始了现代版权保护阶段,著作权保护进入了国际化阶段。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指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著作权法主要指于2010年2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还包括一系列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我国主要著作权立法
v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v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 v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1年修正) v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 v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 v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现在我国已形成相对完整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三、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由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作品是著作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都是因作品的产生而取得,所以要了解《著作权法》就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是“作品”。
3 / 15
“作品”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词汇。人们常把自己创造出来的各种各样的东西称为“作品”,大至精心策划的企业营销战略,小到一件衣服式样的剪裁、设计和改进等。但这些不一定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品是著作权存在的基础,也是确认作者的前提。
1、作品是一种智力成果,反映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种以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
非智力创作成果,比如按照菜谱加工制作出来的菜肴和食品等,不是这里的“作品”。 2、作品与载体不同,载体是附载作品的物质实体,是有形财产所有权的对象。如载有科技论文的杂志、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等。 (二)作品的构成要件
1、范围有限性,不是任何领域的智力成果都能成为作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
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即未以文字、图表等具体载体表达出来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作品。 保护作品的价值在于审美和认知的需要。 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的价值在于审美。
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中的计算机程序,其价值在于其功能性,而不在于其欣赏性,计算机程序的目的就是经运行后得到某种结果,即实现一定的功能。
再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设计图,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生产。
技术成果不属于“作品”,不由著作权法保护,而由我国《专利法》等法律保护。 2、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创作而完成的,而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得来的。
就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来说,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的,而非复制、抄袭、剽窃他人已开发的软件。 具体为:
(1)独创性是独立完成,作者运用自己的方法和习惯将思想或情感通过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形式表达出来,且仅针对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言,并不延及作品的思想主题。 即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4 / 15
如算法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程序作为算法的表达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再如某人将他人的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即使剧本和小说的内容完全相同,但是由于剧本与小说的表达形式不同,剧本的作者仍然对剧本享有著作权。
(2)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对发明创造规定新颖性、创造性。著作权法不排斥他人再创作同样主题的作品。
不同的作者就相同的思想题材进行创作,只要是作者各自独立创作完成的,那么,他们分别就其创作各自享有著作权。
如独立开发与他人计算机软件功能或类似的软件,并不构成侵权,享有软件著作权保护。 3、具有可复制性,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形式所复制其所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而能够被他人通过感官所感知并能够通过复制对作品加以传播和利用。 (1)那些他人无法感知的思想不能称之为作品。
如表现为书写、绘画、摄影、录音等形式。这些形式通过人的视觉、听觉等感觉器官,使人感受到、欣赏到、体会到其中的内容,从中获得新的知识或艺术享受等等。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必须以语言文字、绘画、摄影、音乐、舞蹈等客观形式表现出来才可以被称为“作品”。不同的表现形式产生不同的作品,比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等都是根据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作品所做的分类。 (2)复制的表现为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平面到平面和无形到有形。
如复制可包括完全按照一建筑作品建造另一建筑物;对雕塑作品进行拍摄并且该拍摄行为无独创性 ;按照建筑设计图进行施工。
4、关于固定性,指作品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
如文字作品固定于纸张,摄影作品固定于胶卷,电影作品固定于胶片才能使他人感知,供人们复制。
计算机软件要求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用于固定软件的有形物体是指一定的储存介质,如磁盘(硬盘和软盘)、光盘,还应包括早期使用的打孔纸带等。
构成作品不可缺少的实质要件。独创性规定了构成作品的内在要素,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可复制性规定了能够构成作品所应必备的外部要件。 (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一般作品
根据作品的表现形式,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共有九类:即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5 / 15
文字作品的创作行为最普遍,作品数量最多,运用的领域最广,所以,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无不将文字作品的保护放在重要地位。
在现实生活中,文字作品也可以指用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的作品。此处所说的符号包括速记符号、电讯符号、密码符号或者其他根据规定或者约定能够表达特定含义的符号。
以文字表现的科学论文、科普读物等,以符号表现的盲文读物等。
注意例外:中国传统的书法作品虽然也是以文字为其外在的形式,但书法作品是以文字的外型变化来表达作品的美学价值,书法作品中的文字内容却并不重要,书法作品是美术作品的一种。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是作者将自己的思想、情感直接或者通过一定的仪器设备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口头语言表达所产生的作品。此类作品以口头语言创作,不具备有形的载体。
比如演说家的演讲、科技报告、学校教师的授课、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法庭辩论以及即兴的口头创作等。
注意:口述作品应当是口述即兴创作产生的,而用预先已有的文字作品加以口头表演的作品,如诗歌朗诵就不属于口述作品,是对文字作品的表演。
我国《著作权法》将口述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类给予保护,而有的国家的著作权法不保护口述作品,只有当讲演者口述的内容被固定在某种载体上时,再以相应的形式给予法律保护。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各种戏剧的剧本等。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比如相声、评书、笑话、快板等等。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和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
其中纯美术作品,是指仅能够供人们观赏的独立的艺术作品,比如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等。
实用美术作品,是指将美术作品的内容与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体相结合,物体借助于美术作品的艺术品位而兼具观赏价值和实用价值,比如陶瓷艺术等。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