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著作权概述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3 18:51: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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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并复制8000套。北辰购物中心销售了刊载有《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有关出版物。出版物上《乌苏里船歌》的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为此,2001年3月,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乡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赫哲族研究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讼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究竟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是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改编的作品?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合意创作合作作品的作者,及其他合法取得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人。

合作作品,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即两人以上主观上有合意,客观上有合作,并共同实施创作行为所形成的一种作品。 在科技作品中,合作作品比较常见。 构成要件:

一是共同创作的合意; 二是共同创作的行为。 应同时具备上述要件。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原则:

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但合作作者之间可另作约定。 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我国著作权法将合作作品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两大类。

根据合作作品中各作者所创作部分的著作是否可以独立行使,合作作品可分两类:可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

(1) 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由若干可独立使用的作品组成的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如围绕工程学前沿问题研究的科技著作,四个作者分别就四个子专题进行创作,在共同的主题下形成相互联系的著作,但四个子专题在内容上有自己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其著作权可以单独行使。

再如,《专利文件撰写》系甲、乙二人共同创作完成,甲撰写了总论部分,乙撰写了案例部分, 《专利文件撰写》系甲、乙创作的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本书和著作权应属甲乙二人共同享有;甲、乙各有权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

(2)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独立使用。如数位画家创作的画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能否分割主要是从内容上看各部分是否独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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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如该方可以许可第三方复制发行该合作作品等。 注意: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这涉及合作作品的继承。 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指汇编出体现独创性汇编作品的汇编作者及其他合法取得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人。

汇编作品是指将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通过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之新作品。

(1)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对其选择或者编排,如期刊、百科全书、选集等。 (2)对于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所进行的有独创性的选择性编排,如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和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数据库,这类存储数据的仓库,这类汇编作品需要大量的投资才能取得,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原则: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汇编人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注意:汇编人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有时涉及该汇编作品的发表权等。 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4、影视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电影类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即此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制片人,其他作者在整体影片中只享有署名权和获酬权。电影类作品中可独立分割使用部分的作品著作权,在电影类作品之外由其作者单独行使权利,即他们分别是其所创作部分的作品著作权主体。 影视作品,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该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精神权利,还享有该类作品的财产权。如可以从这些作品的发行、放映和网络传播中获得收益。

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该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如剧本作品是和电影作品不同的作品,其不仅可以用来摄制电影,还可在杂志上发表等,除摄制电影外,是剧本被单独使用的行为。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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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交付的工作任务而创作作品的作者等享有职务作品著作权的人,还包括法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单位。

根据职务作品的创作是否属于法律专门规定的特别情形,又分为一般与特殊职务作品两大类:

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主体是作者。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创作特殊职务作品作者的单位。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之作品。 其特征:

第一,作者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创作的作品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第三,作者创作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

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如创作者是职业作家,本职工作就是搞创作,工作任务也应当是指单位给予他在职责范围内的创作任务,职责范围之外创作的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原则:有两种模式:

(1)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优先使用权是指单位可以优先于第三人使用,并不意味着免费使用,单位还可能要为其使用作品支付许可费。

在规定的两年内,单位对这种使用有同意和否决的权利,根据规定,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此外,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关于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如单位用该职务作品作为上课的教材,第三人也想用作教材,应经单位同意,还需约定报酬分配的比例。若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不同方式使用作品,如将作品翻译成外文,无须经单位同意。 (2)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包括两种情况 :

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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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其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其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注意:这里的任职期间包含工作任务。

如,工程师何某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编制计算机财务管理软件一个,该单位决定销售该软件,并承担全部责任。依照法律,单位可对何某予以奖励,何某仅享有软件署名权。

6、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来确定。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受托方为著作权主体。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按照他人创作意图要求,而创作完成的作品。 其著作权归属的原则:

著作权归属由合同约定,委托合同对委托作品著作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委托双方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作者)享有。

如甲完成乙委托设计的厂徽,但双方并未约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因此该厂徽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甲。

这在于激励从事作品创作的受托人的创作积极性。

注意: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注意:受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分为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和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前者,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同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相同;后者,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7、原件所有权转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原件所有权转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仍为原著作权人,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人在法定保护期内,将其作品载体原件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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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所有权转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作品的原件往往涉及两种权利: 一是所有权; 二是著作权。

注意: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如刘某从画家孙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刘某在对该画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展览权。 因为美术作品、著名科学家作品的手稿等的原件具有单一性,具有较高的交换价值,有些美术作品等的原件可与其承载的美术作品分开,美术作品等的原件所有权涉及的是美术等作品的物权,而美术作品是固定在作品原件上的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其涉及的是著作权。 8、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主体

此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暂为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但其不得享有署名权。待作者身份确定后,再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因作品原件只有一件,复印件可能有多件并为很多人所有,将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暂为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有利于作品的传播。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作品原件被他人合法所持有,但不知该作品的作者是何人的作品。 如作品上没有作者的署名,又不知作者或署名但找不到作者

如2008年春晚剧组发寻人启事找作者,因彩排的小品《公交协奏曲》的脚本是基于微型小说网转发的小说《多投了四块钱》改编,网络刊发的不一定是实名,且经过不同的网络转载。

注意:若作品上没有作者的署名,但能确定作品的作者,属于作者身份明确的作品。